5 结构
5.0.1 住宅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0.2 住宅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标准设防类。
5.0.3 住宅建筑结构应进行承载力极限状态、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耐久性设计,并应符合住宅建造过程的安全性要求以及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内的可靠性要求。
5.0.4 新建住宅建筑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实心楼板厚度不应小于100mm。
5.0.5 临近住宅建筑的永久性边坡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受其影响的住宅建筑的结构设计工作年限。
5.0.6 在住宅建筑设计工作年限内,地基基础应满足承载力、稳定性和耐久性要求;地基基础变形不应影响住宅建筑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条文说明
5.0.1 本条规定了住宅建筑结构设计安全等级的最低要求。依据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55001的规定,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主要根据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性确定。一般情况下,住宅建筑结构的破坏后果可认为属于“严重”,故其安全等级确定为不低于二级。当住宅建筑的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大于50年或建设方、业主等对结构安全有更高要求时,住宅建筑结构的设计安全等级可取一级。
5.0.2 本条规定了住宅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的最低要求。依据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的规定,住宅建筑应进行抗震设计(包括结构构件及非结构构件),并应依据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确定抗震设防标准;建筑抗震设防类别主要依据建筑遭受地震破坏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程度确定。根据住宅建筑的功能、性能要求以及遭遇地震破坏后影响的严重程度,本条规定住宅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标准设防类(简称丙类)。当住宅建筑的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大于50年或建设方、业主等对结构抗震安全有更高要求时,住宅建筑的抗震设防分类可取更高类别,比如重点设防类(简称乙类)。
5.0.3 本条规定了住宅建筑结构的可靠性设计要求。按照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的规定,住宅建筑结构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和耐久性设计,并满足住宅在建造过程中的安全性要求以及在设计工作年限内的可靠性要求。本条的可靠性包括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
住宅建筑一般应按照持久设计状况、短暂设计状况、地震设计状况进行结构设计。在遭遇爆炸、罕遇地震等偶然作用时,住宅结构应保持整体稳定性,不应出现与偶然作用不相称的破坏后果。发生火灾时,在规定的时间内住宅结构应保持承载能力和整体稳定性。住宅结构的极限状态设计和耐久性设计,均应符合结构相关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要求,包括:《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组合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4、《木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5、《钢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6、《砌体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7、《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等。
5.0.4 本条规定了新建住宅建筑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实心楼板时的最小厚度要求。当住宅建筑采用钢筋混凝土楼板时,除了需要满足结构承载力、变形、耐久性及楼盖振动舒适度要求外,还需要考虑适当提升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因此,本条在强制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的基础上,将钢筋混凝土实心楼板的最小厚度要求由80mm提高到100mm。
5.0.5 本条规定了影响住宅建筑安全的临近永久性边坡的设计工作年限要求。根据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 55003的有关规定,本条对临近住宅建筑的永久性边坡的设计工作年限提出要求,以保证住宅建筑在设计工作年限内的安全使用。“临近”,应以边坡破坏后是否影响到住宅建筑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作为判断标准。
5.0.6 本条规定了住宅建筑的地基基础结构设计要求。按照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 55003的有关规定,住宅建筑应进行地基基础设计,并应满足承载力、变形、稳定性和耐久性要求。
由于地基基础变形造成住宅建筑上部结构开裂、倾斜、破坏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控制变形已成为地基基础设计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满足地基基础承载力要求的前提下,应控制地基基础变形,以满足住宅建筑结构安全及正常使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