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街区防火设计


5 街区防火设计

5.1 总平面布局

5.1.1 历史文化街区的防火设计应在保护传统格局的前提下,结 合保护规划和其中各类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等情况采取防止区域火 灾蔓延的措施,方便人员疏散、消防救援。

5.1.2 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优先按单体建筑进行防火设计,当因 保护要求难以按单体进行防火设计时,可采用设置防火隔离带划 分防火分隔区的方式进行防火设计。

5.1.3 历史文化街区的建筑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建筑与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含修缮、 改建)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2 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其他建筑修缮、改建时不应缩小 原有间距,当间距不满足相应标准要求时应采取防火墙分隔、设置 防火隔离带等措施;

3 当街区划分防火分隔区时,不同的防火分隔区之间应满足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要求的防火间距或 设置防火墙或防火隔离带;

4 当防火间距不满足国家标准及本条第1款~第3款要求 时,应进行相关性能化研究分析,保证任意一侧建筑外墙受到的相 邻建筑火灾辐射热强度均低于其临界引燃辐射热强度。

5.1.4 设置防火隔离带划分防火分隔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隔离带宜利用道路、空地、水系和原有院墙、山墙等不 燃墙体等;不燃墙体高度应高于边界线上可燃建筑构件的高度,且 墙体厚度不应小于120mm,

2 防火隔离带的两端均应通向街区的公共道路或室外的开 阔地点;

3 防火分隔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以传统木结构建筑为主(其用地面积超过总用地面积的 60%)的街区,防火隔离带之间的防火分隔区宽度不宜大 于60m 且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m²; 当超过总建筑面 积的60%同时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800m²;

2)以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等可燃、难燃结构建筑为主(其用地 面积超过总用地面积的60%)的街区,防火隔离带之间 的防火分隔区宽度不宜大于80m 且总建筑面积不应大 于1800m²; 当超过总建筑面积的60%同时设置室内消 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总 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700m²;

3)以砌体、钢筋混凝土结构等不燃结构建筑为主(其用地面 积超过总用地面积的60%)的街区,防火隔离带之间的 防火分隔区宽度不宜大于160m 且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400m²; 当超过总建筑面积的60%同时设置室内消火栓 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总建筑 面积不应大于3600m²;

4 防火隔离带可利用道路、空地、内院、水系等,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或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要求采用设置防火 墙的方式:

1)防火隔离带宽度不应小于6m, 局部确有困难时应采取 防火隔离带与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甲级 防火门窗等防火分隔相结合的措施,且防火隔离带最小 宽度不应小于4m;

2)当防火隔离带的任一侧为建筑层数超过2层的多层建筑 时,其最小宽度不应小于9m, 局部确有困难时应采取防

火隔离带与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甲级防 火门窗等防火分隔相结合的措施,且防火隔离带最小宽 度不应小于6m;

3)当防火隔离带的任一侧为高层建筑时,其最小宽度不应 小于13m。

5.1.5 历史文化街区应设置消防车道或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 确有困难时应设置供小型消防车或消防摩托车通行的道路,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利用街区内、外的既有道路,并宜形成环状;可供消防车 通行的道路距离街区内任一建筑出入口的行走距离不应大于 80m; 可供微型消防站配备的小型消防车及消防摩托车通行,作为 辅助消防救援通道的道路,距离街区内人员密集场所出入口的步 行距离不应大于30m;

2 街区内的尽头式消防车道或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应具 备回车条件;除位于山地的历史文化街区外,其他街区的消防车道 或可供微型消防车、消防摩托车通行的道路应与街区内、外的主要道路连通;

3 道路上不应设置隔离桩、栏杆等固定障碍设施。管架、线 路、栈桥等障碍物不应影响消防车辆的通行和消防救援;

4 街区内供消防车通行的主要街道两端不应封闭;

5 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净宽度不应小于3.5m, 转弯半径 应满足小型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净高不应小于3.0m; 供微型消防 站配备的小型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净宽度不应小于3.0 m; 供消防 摩托车通行的道路,净宽度不应小于2.0m; 仅供消防救援人员手 抬机动消防泵组通行的巷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1m;

6 可利用消防摩托车道、水上消防通道作为辅助消防救援通 道,形成多种方式并用的消防车道网络。

5.1.6 历史文化街区外的历史建筑,周边应具备消防车道或供消 防车通行的道路;当确有困难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时,可不设置消

防车道或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

1 室外设有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室外消火栓系统且 满足本标准第5.2. 1条和第5.2.2条的要求;

2 全部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3 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 建筑面积小于500m² 的野外孤立历史建筑,设有消防储 水设施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车、机动消防泵、水带、水枪等消防设施; 机动消防泵应储备不小于1h 的燃油总用量,每台泵应配置不少于 总长不小于150m 的水带和2支水枪。

5.1.7 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直接对外出口至室外安全地带的疏 散距离不宜超过60m, 室外安全地带应为宽度不小于4m 的道路 或开阔地带;历史文化街区内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院落,通往街区 道路的院门不宜少于2个。

5.1.8 历史文化街区内高层建筑消防救援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当建筑高度大于50m 时,消防车 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m 和 1 0m; 当建筑高 度不大于50m 时,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不应小于15m, 宽 度不宜小于10m;

2 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出建筑的出入口,宜位于消防救援场 地或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

3 在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外墙上应设置不小于2个消防救 援口;消防救援口的下沿距离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

5.1.9 历史文化街区尽端式道路、交叉路口处应设置引导人员疏 散至室外安全地带的消防疏散标志。消防疏散标志的设置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消防安全标 志 第1部分:标志》GB 13495.1的相关规定。

5.1.10 历史文化街区内灯箱、牌匾或其他外墙装饰物不应遮挡 消防疏散标志或影响人员疏散。

5.1.11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室内外供人员操作或使用的消 防设施均应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志,并宜与环境风貌协调。

5.1.12 历史文化街区应设置小型消防站或微型消防站,并配备 适合街巷、河道空间的消防摩托车、消防艇等相应的消防救援 装备。

5.2 消 防 给 水

5.2.1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消防给水系统和室外消火栓 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 范》GB 50974 的规定,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历史文化街区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进行整体保护,并宜 采用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有条件时可设 置太平缸;

2 相邻建筑或所在街区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市政消火栓系统 满足本建筑灭火需求的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可利用市政及 街区的室外消火栓系统;

3 不具备管网供水条件的规模较小的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 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给水系统,但应设置储水设施,并配备手抬消 防泵、水带、水枪等必要装备,且应配置移动式灭火装置;

4 设置室内消火栓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历史建筑和传统 风貌建筑的室外消火栓可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

5 应采取有效利用周边天然水源、高位水箱、水塔等的措施。

5.2.2 室外消火栓系统应沿历史文化街区或历史文化街区外的 历史建筑的周围、可通行消防车或消防摩托车的道路、主要街巷均 匀布置,消火栓间距及保护半径不宜大于60m 且不宜集中布置在 街区和建筑一侧;历史文化街区内及位于街区外部、且距街区外墙 距离不大于40m 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街区室外消火栓的数量。

5.2.3 室外消防给水系统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单个消 防供水系统的最大保护建筑面积不宜大于500000m²。

5.2.4 每个室外消火栓附近应配置灭火器材箱。对于室外消防 给水系统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区域,每个器材箱均应 配置当量喷嘴直径19mm 的直流水雾两用消防水枪、开启工具、 DN65 的有内衬里、总长度不小于消火栓保护半径的消防水带。

5.3 消 防 电 气

5.3.1 历史文化街区室外配电线路宜埋地敷设。

5.3.2 历史文化街区设置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时,应设置消防控制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的设 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的规定。消防控制室宜与 街区安保监控中心合并设置。

5.3.3 历史文化街区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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