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防烟与排烟
5.1 一般规定
5.1.1 既有建筑改造防烟和排烟系统的设计、审查及验收,应根据不同的改造形式确定相应的适用标准。
5.1.2 既有建筑改造的防烟、排烟系统,在符合现行标准的前提下,宜优先采用自然通风或自然排烟方式。
【说明】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 第 4.1.1 条的规定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与国标原则一致。
5.1.3 既有建筑改造中新增的防烟系统、排烟系统应按现行标准执行。已损坏的防排烟设施设备应进行维修或更换。维修后防烟、排烟系统应满足其正常使用的要求;更换后防排烟设备、管道及附件应符合现行标准。
【说明】本条明确新增的防烟系统、排烟系统(含消防补风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对于机械防排烟系统,仅对既有系统增加支管、风口或布置调整时,不属于新增系统。对某场所的外窗或幕墙进行整体更换、重新设计自然通风/排烟设施时,属于新增系统。当房间布置调整、利用既有可开启外窗(含改变开窗形式)进行自然排烟时,不属于新增系统。
5.1.4 对于重要的高大空间场所,当按本导则和现行标准执行确有困难时,可根据场所的火灾规模和建筑空间形态,采用《消防安全工程》GB/T 31593 的方法进行专项分析研究,提出合适的改造措施。
【说明】重要的高大空间场所是机场航站楼(办票大厅、候机厅)、高铁/地铁站候车大厅、大型港口候船厅、体育场馆(体育馆、足球场室内区)、剧院观众厅、大型展览馆/会展中心展厅、博物馆中庭、物流仓储中心、大型商业综合体中庭、多功能大会堂、宗教建筑主殿等。
5.1.5 当改造过程中确需利用原有土建风道时,原土建风道内表面应光滑,土建风道孔隙应进行防火封堵,土建风道的密闭性应满足《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 的相关要求,并按原标准进行检测和评估,经检测、评估合格的防、排烟系统可保留使用,检测、评估不合格的,应按不低于原标准的要求进行改造。
【说明】既有建筑的防排烟系统多采用土建井道,改造中常因结构限制难以改造。除特殊使用功能场所外,当改造困难时,通过封堵保证严密性后继续利用。
5.1.6 改造涉及更换风机时,其风机的选型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该系统计算风量的 1.2 倍。
5.2 防烟设施
5.2.1 使用功能发生改变的整体改造项目,改造范围内的防烟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
5.2.2 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的整体改造项目,以及使用功能发生改变且不涉及楼梯间或前室改造的局部改造项目,改造范围内的防烟系统宜按现行标准执行;确有困难时,可适用原标准。
【说明】确有困难是指加压送风竖井设置不能满足现行标准要求且无法调整等情况。
5.2.3 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且不涉及楼梯间或前室改造的局部改造项目,以及内部装修专项改造、机电设施设备专项改造,改造范围内的防烟系统可按原标准执行。
5.2.4 既有其他使用功能的民用建筑整体或局部改造为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医院的门诊楼、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改造范围所涉及的防烟系统应按现行标准执行。既有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医院的门诊楼、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改变使用功能或用途的整体改造或局部改造,改造范围内的防烟系统应按现行标准执行,确有困难时,可适用原标准。
5.2.5 原楼梯间或前室改造时,其防烟系统应进行相应调整,改造后不应低于原标准。
【说明】本条指的楼梯间或前室改造是指楼梯间或前室的疏散门大小、位置、数量变化。
5.2.6 不满足自然通风防烟要求的疏散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管井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
【说明】既有建筑改造过程中,存在受结构影响、难以增设加压送风井(管)道的情况;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第 3.3.3 条规定,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
5.2.7 防烟系统的送风机宜按现行标准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当设置专用机房确有困难时,风机可放置在室外或专用风机小室内,当放置室外时,应设置满足风机防护、通风散热、耐火极限及检修要求的防护罩;改造范围内涉及原吊装加压送风机可设于专用风机小室内,风机小室应满足现行标准耐火极限的要求并便于风机检修。
【说明】专用风机小室指设置于吊顶等空间内,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 小时不燃烧体(A 级材料)搭建(围合),风机周围需具备满足检修操作要求的空间。
5.2.8 加压送风机、机械排烟系统的补风机的进风口不宜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立面上。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宜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两者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0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3m。
【说明】首先推荐水平布置距离满足,排烟口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防止排烟气流往下方倾斜。
5.3 排烟设施
5.3.1 使用功能发生改变的整体改造项目,改造范围内的排烟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
5.3.2 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的整体改造项目,以及使用功能发生改变的局部改造项目,改造范围内的走道排烟系统宜按现行标准执行;确有困难时,走道排烟系统可适用原标准。
【说明】确有困难是指机械排烟竖井设置不能满足现行标准要求且无法调整等情况。
5.3.3 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的局部改造项目,及内部装修专项改造、机电设施设备专项改造,改造范围内的排烟系统可按原标准执行。
5.3.4 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医院的门诊楼、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改造时,改造范围内所涉及的排烟系统应按现行标准执行。
5.3.5 排烟系统的排风机宜按照现行标准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当设置专用机房确有困难时,风机可放置在室外或专用风机小室内,当放置室外时,应设置满足风机防护、通风散热、耐火极限及检修要求的防护罩;建筑屋面为金属板屋面或装配式轻型屋面时可采用屋顶排烟专用风机。改造范围涉及的原吊装排烟风机可设置专用风机小室内,风机小室应满足现行标准耐火极限的要求并便于风机检修。
【说明】专用风机小室指设置于吊顶等空间内,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 小时不燃烧体(A 级材料)搭建(围合),风机周围需具备满足检修操作要求的空间。
5.3.6 排烟管道不应穿越建筑内楼梯间、前室(含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扩大前室)、低危门厅、防火隔间、避难区(间)及避难走道等防烟部位。改造过程中,当确需利用原有消防排烟风管,原排烟风管穿越未设置防火分隔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和 1.50h 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当采用楼板进行防火分隔确有困难时,穿越的风管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防火风管,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防火吊顶或防火板进行防火分隔保护。
5.4 系统控制
5.4.1 使用功能发生改变的整体改造项目,改造范围内的防烟和排烟系统控制应按现行标准执行。
5.4.2 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的整体改造项目,以及使用功能发生改变的局部改造项目,改造范围内的防烟、排烟系统的控制应满足各自改造执行的标准相应的要求。
5.4.3 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的局部改造和内部装修专项改造、机电设施设备专项改造,改造范围内的防烟和排烟系统的系统控制可适用原标准。
5.4.4 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医院的门诊楼、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改造时,改造范围内所涉及的防烟、排烟系统控制应按现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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