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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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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防烟和排烟设施
5.1 一般规定
5.2 防烟设施
5.3 排烟设施
5.4 系统控制
上一节:
4.4 消防泵房、消防水池及消防水箱
下一节:
5.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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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总体要求
2 基本规定
2.1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
2.2 建筑功能改变的认定
2.3 既有建筑改造形式
3 建筑防火、灭火救援设施
3.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2 防火间距
3.3 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救援窗口
3.4 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
3.5 安全疏散
3.6 建筑构造
3.7 消防电梯
3.8 楼梯间顶部固定窗
3.9 其他特殊建筑场所要求
4 消防给水设施
4.1 一般规定
4.2 消火栓系统
4.3 自动灭火系统
4.4 消防泵房、消防水池及消防水箱
5 防烟和排烟设施
5.1 一般规定
5.2 防烟设施
5.3 排烟设施
5.4 系统控制
6 消防电气
6.1 一般规定
6.2 消防供配电及电器装置
6.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6.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汇总表参考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