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一般规定


5.1.1 排水管渠系统应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和建设情况统一布置,分期建设。排水管渠断面尺寸应按远期规划设计流量设计,按现状水量复核,并考虑城镇远景发展的需要。
5.1.2 管渠平面位置和高程应根据地形、土质、地下水位、道路情况、原有的和规划的地下设施、施工条件及养护管理方便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并应与源头减排设施和排涝除险设施的平面和竖向设计相协调,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干管应布置在排水区域内地势较低或便于雨污水汇集的地带;
    2 排水管宜沿城镇道路敷设,并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宜设在快车道以外;
    3 截流干管宜沿受纳水体岸边布置;
    4 管渠高程设计除应考虑地形坡度外,尚应考虑与其他地下设施的关系及接户管的连接方便。
5.1.3 污水和合流污水收集输送时,不应采用明渠。
5.1.4 管渠材质、管渠断面、管道基础、管道接口应根据排水水质、水温、冰冻情况、断面尺寸、管内外所受压力、土质、地下水位、地下水侵蚀性、施工条件和对养护工具的适应性等因素进行选择和设计。
5.1.5 输送污水、合流污水的管道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其接口和附属构筑物应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5.1.6 排水管渠的断面形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管渠的断面形状应根据设计流量、埋设深度、工程环境条件,并结合当地施工、制管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养护管理要求综合确定,宜优先选用成品管;
    2 大型和特大型管渠的断面应方便维修、养护和管理。
5.1.7 当输送易造成管道内沉析的污水时,管道断面形式应考虑维护检修的方便。
5.1.8 雨水管渠和合流管道除应满足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标准外,尚应与城镇内涝防治系统中的其他设施相协调,并应满足内涝防治的要求。
5.1.9 合流管道的雨水设计重现期可高于同一情况下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
5.1.10 排水管渠系统的设计应以重力流为主,不设或少设提升泵站。当无法采用重力流或重力流不经济时,可采用压力流。
5.1.11 雨水管渠系统的设计宜结合城镇总体规划,利用水体调蓄雨水,并宜根据控制径流污染、削减径流峰值流量、提高雨水利用程度的需求,设置雨水调蓄和处理设施。
5.1.12 污水、合流管道及湿陷土、膨胀土、流沙地区的雨水管道和附属构筑物应保证其严密性,并应进行严密性试验。
5.1.13 当排水管渠出水口受水体水位顶托时,应根据地区重要性和积水所造成的后果,设置防潮门、闸门或泵站等设施。
5.1.14 排水管渠系统之间可设置连通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雨水管渠系统和合流管道系统之间不得设置连通管。
    2 雨水管渠系统之间或合流管道系统之间可根据需要设置连通管,在连通管处应设闸槽或闸门。连通管和附近闸门井应考虑维护管理的方便。
    3 同一圩区内排入不同受纳水体的自排雨水系统之间,根据受纳水体和管道标高情况,在安全前提下可设置连通管。
5.1.15 有条件地区,污水输送干管之间应设置连通管。

条文说明

5.1.1 排水管渠(包括输送污水和雨水的管道、明渠、盖板渠、暗渠)的系统设计,应按城镇总体规划和分期建设情况,全面考虑,统一布置,逐步实施。有条件时,干管应优先实施,避免因建设时序安排不当造成雨污水没有出路。
    管渠一般使用年限较长,改建困难,如仅根据当前需要设计,不考虑规划,在发展过程中会造成被动和浪费;但是如按规划一次建成设计,不考虑分期建设,也会不适当地扩大建设规模,增加投资拆迁和其他方面的困难。为减少扩建时废弃管渠的数量,排水管渠的断面尺寸应根据排水规划,并考虑城镇远景发展需要确定;同时应按近期水量复核最小流速,防止流速过小造成淤积。规划期限应与城镇总体规划期限相一致。
    本条对排水管渠的设计期限做了重要规定,即需要考虑“远景”水量。
5.1.2 区域内排水管渠系统的高程应与源头减排和排涝除险设施的竖向有效衔接,保证源头减排设施发挥雨水蓄滞、净化和多余雨水排除;保证在内涝发生时,排涝除险设施能发挥作用,有序排除涝水。
    一般情况下,管渠布置应与其他地下设施综合考虑。排水管渠宜布置在道路人行道、绿化带或慢车道下,尽量避开快车道,如不可避免时,应充分考虑检查井对行车以及管道施工维护等对交通和路面的影响。敷设的管道应是可巡视的,要有巡视养护通道。排水管渠在城镇道路下的埋设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的有关规定。
5.1.3 从安全、卫生的角度考虑,目前新建的排水系统大多采用管道(包括箱涵)。
5.1.4 管渠采用的材料一般有混凝土、钢筋混凝土、球墨铸铁、塑料、钢等。钢筋混凝土管道工艺成熟,质量稳定,管道强度好,但对管道基础要求较高,施工时间较长,管道粗糙系数大。球墨铸铁管适用于排水工程,具有施工便捷、防渗漏等优点。塑料管道具有粗糙系数小、防腐性能好、抗不均匀沉降性能好、实施方便的优点,但刚度要求高,对管材质量控制和施工回填质量的要求较严。金属管材使用时应充分考虑防腐要求。采用顶管施工方式的,可选用F型钢承口钢筋混凝土管、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树脂钢筋混凝土管或顶管用球墨铸铁管。管道基础有砂石基础、混凝土基础、土弧基础等。管道接口有柔性接口和刚性接口等,应根据影响因素进行选择。
5.1.5 输送污水的管道、检查井和接口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以保证管道系统的使用寿命。
5.1.6 排水管渠断面形状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后确定:受力稳定性好,断面过水流量大,在不淤流速下不发生沉淀,工程综合造价经济,便于冲洗和清通。
    排水工程常用管渠的断面形状有圆形、矩形、梯形和卵形等。
    圆形断面有较好的水力性能,结构强度高,使用材料经济,便于预制,因此是最常用的一种断面形式。
    矩形断面可以就地浇筑或砌筑,并可按需要调节深度,以增大排水量。排水管道工程中采用箱涵的主要因素有:受当地制管技术、施工环境条件和施工设备等限制,超出其能力的即用现浇箱涵;在地势较为平坦地区,采用矩形断面箱涵敷设,可减少埋深。
    梯形断面适用于明渠。
    卵形断面适用于流量变化大的场合,合流制排水系统可采用卵形断面。
5.1.7 某些污水易造成管道内沉析,或因结垢、微生物和纤维类黏结而堵塞管道,因而管道形式和附属构筑物的确定,必须考虑维护检修方便,必要时要考虑更换的可能。
5.1.8 排水管渠应在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条件下按重力流、满管流计算,并在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条件下按压力流进行校核。
5.1.9 合流管道的冒溢会污染环境,散发臭味,引起较严重的后果,故合流管道的雨水设计重现期可适当高于同一情况下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
5.1.10 本条提出排水管渠应以重力流为主的要求,当排水管道翻越高地或长距离输水等情况时,可采用压力流。
5.1.11 目前城镇的公园湖泊、景观河道等有作为雨水调蓄水体和设施的可能性,雨水管渠的设计,可考虑利用这些条件,以节省工程投资。人工雨水调蓄设施的设置有三种目的,即控制径流污染、防治内涝灾害和提高雨水利用程度。
    源头调蓄工程可与源头渗透工程等联合用于削减峰值流量、控制地表径流污染和提高雨水综合利用程度,一般包括小区景观水体、生物滞留设施、湿塘和源头调蓄池等;在排水系统雨水排放口附近设置雨水调蓄池,可将污染物浓度较高的溢流污染或受污染雨水暂时储存在调蓄池中,待降雨结束后,将储存的雨水通过污水管道输送至污水厂,达到控制径流污染、保护水体水质的目的。
    随着城镇化的发展,雨水径流量增大,将雨水径流的峰值流量暂时储存在调蓄设施中,待流量下降后,再从调蓄设施中将水排出,以削减峰值流量,降低下游雨水干管的管径,提高区域的排水标准和防涝能力,减少内涝灾害。尤其是在排水系统提标改造中,可以通过在合适的位置设置径流峰值控制的雨水调蓄池,有效减少下游排水管渠的翻排量。
    雨水利用工程中,为满足雨水利用的要求而设置调蓄池储存雨水,储存的雨水净化后可综合利用。
5.1.12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有关规定,压力和无压管道都要在安装完成后进行管道功能性试验,包括水压和严密性试验(闭水、闭气试验)。污水和合流污水检查井应进行严密性试验,防止污水外渗和地下水位高的地区的入渗。
5.1.13 管渠出水口的设计水位应高于或等于排放水体的设计洪水位。当低于排放水体的设计洪水位时,应采取适当工程措施。
5.1.14 本条是关于排水管渠系统之间设置连通管的规定。
    1 在分流制和合流制排水系统并存的地区,为防止系统之间的雨污混接,规定雨水管道系统与合流管道系统之间不得设置连通管,特别在分流制地区,实施临时排水措施过程中应避免不同系统之间的直接连通。
    2 由于各个雨水管道系统或各个合流管道系统的汇水面积、集水时间均不相同,高峰流量同时发生的概率比较低,如在两个雨水管道系统或两个合流管道系统之间适当位置设置连通管,可相互调剂水量,改善地区排水情况。
    为了便于控制和防止管道检修时污水或雨水从连通管倒流,可设置闸槽或闸门并应考虑检修和养护的方便。
    3 圩区是有堤垸防御外水的低洼平原,主要分布在中国南方沿江滨湖和受潮汐影响的河口三角洲,其特点是地势低平,地面高程一般低于汛期外河水位,自流排水条件差,易涝成灾,而且同一圩区内所有水体控制水位是相同的。排入同一圩区的不同受纳水体的自排雨水系统的连通需要进行安全性复核,若自排系统的受纳水体变化相近且雨水管道服务区域内管道标高也接近,经复核安全可设置连通管。
5.1.15 污水输送干管连通能实现污水厂之间互为备用,有利于提高污水厂的效率和运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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