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一般规定
5.1.1 施工现场应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
消防应急照明
和疏散指示标志、临时疏散通道、自救呼吸器等临时消防和
逃生设施
、器材。
5.1.2 临时消防
和逃生设施
、器材应与在建工程
和临时用房的施工同步设置。房屋建筑工程中,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3层。
5.1.3 在建工程
宜利用已具备使用条件的永久性消防设施作为临时消防设施。临时消防设施
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5.2~5.
5节的有关规定。
5.1.4 (本条删除)
5.1.4A 施工现场的消防水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保护装置的上端接入,且应能在火灾时保持不间断供电。
5.1.5 地下工程的施工作业场所
应设置消防器材储存室(箱),并应配备自救呼吸器、强光手电和破拆工具等消防器材。
5.1.6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贮水池、
消防水泵、
室内消火栓、室内消防竖管
、水泵接合器
和消防水泵配电柜等应设置醒目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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