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一般规定
5.1.1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门窗、吊顶的耐火极限及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及泄压口的设置位置等要求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1.2 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30s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并应在疏散通道及出口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5.1.3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5.1.4 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每小时5次。
5.1.5 储瓶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储瓶间内应设应急照明。储瓶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地下储瓶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设在下部,并通过排风管排至室外。
5.1.6 当气体灭火系统采用自动控制启动方式时,在有人经常停留的建筑场所或有人短暂停留的建筑场所,必须设置不大于30s的灭火剂可控延迟喷射。对于平时无人停留的防护区,可设置为无延迟的喷射。
5.1.7 在有人经常停留或有人短暂停留的建筑场所,宜按建筑物、储瓶间或楼层为单元各设置2套消防空气呼吸器。
5.1.8 气体灭火系统自动控制装置应在接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火灾探测器应选用灵敏度级别高的产品。
5.1.9 气体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与机械应急操作应有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标志和具体措施。
5.1.10 经过有爆炸危险和变配电场所的灭火剂输送管道,应设防静电接地。
5.1.11 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大于无毒性反应浓度(NOAEL)的防护区,应设手动控制和自动控制的转换装置。当人员进入防护区时,应能将灭火系统转换为手动控制方式。当人员离开时,应能恢复为自动控制方式。防护区内外应设手动、自动控制状态的显示装置。
5.1.12 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器。防护区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以及防护区采用的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永久性指示牌。灭火剂喷放的指示灯信号,应保持到防护区通风换气后,以手动方式解除。
5.1.13 采用注氮控氧防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相对密闭。其门窗开口部位的四周缝隙应采用密封条加以密封。防护区的楼板、屋顶及围护结构上不应有常开的孔洞。必须穿越的管道、线槽等应有阻断空气对流的措施,四周形成的孔洞缝隙应采用具有相同耐火极限的材料封堵严密。
5.1.14 采用注氮控氧防火系统的防护区入口部位应设置采用该系统的警示标志,并有防护区氧浓度上限、下限设定值的明示标牌。当氧浓度达到规定值时,应能提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防护区的门应能自行关闭。防护区内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2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 上一节:5 气体消防设施的配置安全要求
- 下一节:5.2 气体灭火剂的无毒性反应浓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