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一般规定


5.1.1 抗爆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规定,生产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 51245的规定。
5.1.2 抗爆建筑物外墙门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爆炸冲击波峰值入射超压大于1.0kPa且不大于3.0kPa时,可选用可开启外窗及钢制外门;有人值守房间及疏散通道上的外窗宜选用上悬窗,其窗扇宜选用摩擦式撑挡;
    2 爆炸冲击波峰值入射超压大于3.0kPa且不大于6.9kPa时,除防排烟系统所要求可开启外窗外,宜选用固定外窗及钢制外门;
    3 爆炸冲击波峰值入射超压不大于6.9kPa时,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宜设置在无人值守房间或疏散走廊尽端处的外墙上;
    4 爆炸冲击波峰值入射超压大于6.9kPa时,应选用相应等级的抗爆防护门及抗爆防护窗;
    5 爆炸冲击波峰值入射超压不小于21.0kPa时,有人值守建筑物应在人员通道上设置隔离前室并配置人员通道抗爆门,门扇应向外开启且净宽度应符合消防疏散的规定;外墙不宜设置抗爆防护窗;
    6 空调机房等设备用房宜直接对外开门,当爆炸冲击波峰值入射超压大于6.9kPa时,应选用设备通道抗爆门。
5.1.3 抗爆建筑物隔离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
5.1.4 当爆炸冲击波峰值入射超压大于6.9kPa时,两层抗爆建筑物消防救援的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抗爆消防救援门宜设置在建筑物二层的外墙上;
    2 当二层建筑面积大于400㎡且不大于1500㎡时可设置1樘抗爆消防救援门,大于1500㎡时每个防火分区抗爆消防救援门数量不应少于2樘;
    3 抗爆消防救援门的间距不宜小于30m;
    4 抗爆消防救援门可设置在非设备用房或疏散走廊的尽端,不应设置在各类库房内并应避开建筑安全出口及线缆进线的位置。
5.1.5 抗爆建筑物的屋面不得采用装配式架空隔热构造。设置女儿墙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并经过抗爆验算,女儿墙高度应取满足屋面泛水构造要求的最小值。
5.1.6 抗爆建筑物的屋面有组织排雨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排水雨水管不宜直接接入排雨水管网;
    2 穿过室内的排雨水管道应选用无缝钢管,室内段不得设有任何开口;
    3 明装在外墙上的雨水管宜选用轻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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