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责任区设计


5.2.1 避难场所责任区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评估责任区可能遭遇的灾害,确定避难场所的启用方案;
    2 分析避难场所启用和开放期间可能遭遇的灾害及其影响,制定应对方案;
    3 确定城市级和责任区级应急功能的保障要求;
    4 分析确定避难场所和外部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衔接要求和设计方案;
    5 核定避难场所的责任区范围和避难人数;
    6 确定责任区内各疏散单元或社区通往避难场所的疏散路线。
5.2.2 责任区设计应分析避难场所与外部应急保障基础设施之间的关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评价分析避难场所出入口与外部应急疏散道路、场所内应急供水管网与市政给水管网、应急供电保障设施与市网供电的衔接关系,并进行相应的连接设计;
    2 应评价分析场所内其他基础设施与外部基础设施的衔接关系,并进行相应的连接设计。
5.2.3 避难场所责任区内的避难人数,应根据责任区内建设工程抗灾能力的评估结果,结合人口分布特点进行核算。
5.2.4 避难场所的避难容量不应低于所在地区设定防御标准影响下责任区的避难人数,避难场所的用地规模应满足城市级和责任区级重要应急功能的用地要求与根据避难容量确定的避难用地需求之和。
5.2.5 避难场所的避难容量应针对设定防御标准和超过设定防御标准时不同应急阶段的满足情况作出评估,作为计算各种设施的容量、数量、用地面积及进行避难场所管理的依据,并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C——避难容量(人);
    A i——避难场所内第i个避难宿住单元的有效避难面积(㎡);
    A mi——避难场第i个避难宿住单元的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人);
    n——避难宿住单元总数量。
5.2.6 避难场所设计应标出避难容量。当避难容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提出责任区调整方案,并调整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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