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燃煤设施


5.1.1 锅炉的燃烧设备应与所采用的煤种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方便调节,能较好地适应热负荷变化;
    2 应较好地节约能源;
    3 有利于环境保护。
5.1.2 选用层式燃烧设备时,宜采用链条炉排;当采用结焦性强的煤种及碎焦时,其燃烧设备不应采用链条炉排。
5.1.3 当原煤块度不能符合锅炉燃烧要求时,应设置煤块破碎装置,在破碎装置之前宜设置煤的磁选和筛选设备。当锅炉给煤装置、煤粉制备设施和燃烧设备有要求时,尚宜设置煤的二次破碎和二次磁选装置。
5.1.4 经破碎筛选后的煤块粒度,应满足不同型式锅炉或磨煤机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煤粉炉、抛煤炉不宜大于30mm;
    2 链条炉不宜大于50mm;
    3 循环流化床炉不宜大于13mm。
5.1.5 煤粉锅炉磨煤机型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用无烟煤,低挥发分贫煤、磨损性很强的煤或煤种,煤质难固定时,宜选用钢球磨煤机;
    2 燃用磨损性不强、水分较高、灰分较低及挥发分较高的褐煤时,宜选用风扇磨煤机;
    3 煤质适宜时,宜选用中速磨煤机。
5.1.6 给煤机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 循环流化床锅炉给煤机的台数不宜少于2台,当1台给煤机发生故障时,其余给煤机的总出力,应能满足锅炉额定蒸发量100%的给煤量;
    2 制粉系统给煤机的型式,应根据设备的布置、给煤机的调节性能和运行的可靠性等要求进行选择,并应与磨煤机型式匹配;
    3 制粉系统给煤机的台数,应与磨煤机的台数相同。其计算出力,埋刮板式、刮板式、胶带式给煤机不应小于磨煤机计算出力的110%,振动式给煤机不应小于磨煤机计算出力的120%。
5.1.7 煤粉锅炉给粉机的台数和最大出力,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给粉机的台数应与锅炉燃烧器一次风口的接口数相同;
    2 每台给粉机最大出力不宜小于与其连接的燃烧器最大出力的130%。
5.1.8 原煤仓、煤粉仓、落煤管的设计,应根据煤的水分和颗粒组成等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原煤仓和煤粉仓的内壁应光滑、耐磨,壁面倾角不宜小于60°;斗的相邻两壁的交线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应小于55°;相邻壁交角的内侧应做成圆弧形,圆弧半径不应小于200mm,
    2 原煤仓出口的截面,不应小于500mm×500mm,其下部宜设置圆形双曲线或锥形金属小煤斗;
    3 落煤管宜垂直布置,且应为圆形;倾斜布置时,其与水平面的倾角不宜小于60°;当条件受限制时,应根据煤的水分、颗粒组成、黏结性等因素,采用消堵措施,此时落煤管的倾斜角也不应小于55°;可设置监视煤流装置和单台锅炉燃煤计量装置;
    4 煤粉仓及其顶盖应坚固严密和有测量粉位的设施。煤粉仓应防止受热和受潮。在严寒地区,金属煤粉仓应保温。每个煤粉仓上设置的防爆门不应少于2个。防爆门的面积,应按煤粉仓几何容积0.0025m2/m3计算,且总面积不得小于0.50m2
5.1.9 圆形双曲线或圆锥形金属小煤斗下部,宜设置振动式给煤机1台,其计算出力应符合本规范5.1.6条第3款的要求。
5.1.10 2台相邻锅炉之间的煤粉仓应采用可逆式螺旋输粉机连通。螺旋输粉机的出力,应与磨煤机的计算出力相同。
5.1.11 制粉系统,除燃料全部为无烟煤外,必须设置防爆设施。
5.1.12 制粉系统排粉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台数应与磨煤机台数相同;
    2 风量裕量宜为5%~10%;
    3 风压裕量宜为10%~20%。

条文说明
5.1 燃煤设施
5.1.1 本条是原规范第3.1.2条的条文。
    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锅炉房是主要耗能大户,而锅炉是主要用煤设备。据统计,我国环境污染的80%是来自燃料的燃烧,燃煤对环境的污染尤其严重。为此,本条文针对燃煤锅炉房,提出对锅炉燃烧设备选择的要求,首先应根据燃料的品种来确定,并应根据所选煤种来选择锅炉燃烧设备,使其达到对热负荷的适应性强、热效率高、燃烧完善、烟气污染物排放量少以及辅机耗电量低的目的。
5.1.2 本条是原规范第3. 1.3条和第3.1.4条合并后的修订条文。
    小型燃煤锅炉的锅炉房,一般选用层式燃烧设备的锅炉。层式燃烧设备锅炉排放的烟气通常较其他燃烧设备锅炉排放的烟气含尘量低,有利于环境保护。层式燃烧设备锅炉又以链条炉排锅炉的烟气含尘量为低,因此宜优先采用链条炉排锅炉。
由于结焦性强的煤会破坏链条炉排锅炉的正常运行,而碎焦末不能在链条炉排上正常燃烧,因此这两种燃料不应在链条炉排锅炉上使用。
5.1.3 本条是原规范第8.1.15条的条文。
    燃煤块度不符合燃烧要求时,必须经过破碎,并在破碎之前将煤进行磁选和筛选,否则会使燃烧情况不良和损坏设备。当锅炉给煤装置、煤的制备实施和燃烧设备有要求时(如煤粉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宜设置煤的二次破碎和二次磁选装置。
5.1.4 本条为新增的条文。
    不同型式的燃用固体燃料的锅炉,对入炉燃料的粒度要求是不一样的。本条列出了几种主要燃用固体燃料的锅炉炉型对入炉燃料粒径的要求。
    煤粉炉的煤块粒度是考虑了磨煤机对进入煤块粒度的要求。
    循环流化床锅炉对入炉燃料粒度规定是考虑到进入循环流化床锅炉的燃料需要在炉内经过多次循环,并在循环中烧透燃尽,整个燃烧系统,只有通过锅炉本体的精心设计,运行中控制流化速度、循环倍率、物料颗粒合理搭配才可能在总体性能上获得最佳效果。循环流化床锅炉的型式不同,燃料性质不同,所要求的燃料粒度也不相同,一般对入炉煤颗粒要求最大为10~13mm。因此,必须在设计中特别注意制造厂提出的对燃料颗粒的要求,以便合理确定破碎设备的型式。
5.1.5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磨煤机形式的选择对锅炉房安全运行和经济性影响较大,所以本条规定磨煤机的选型,首先应根据煤种、煤质来确定,同时对具体煤种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燃用无烟煤、低挥发分贫煤、磨损性很强的煤或煤种、煤质难固定的煤时,宜选用钢球磨煤机。
    2 当燃用磨损性不强,水分较高,灰分较低,挥发分较高的褐煤时,宜选用风扇磨煤机。
    3 当燃用较强磨损性以下的中、高挥发分(Vdaf=27%~40%)、高水分(Mad≤15%)以下的烟煤或燃烧性能较好的贫煤时,宜采用中速磨煤机。中速磨煤机具有设备紧凑、金属耗量少、噪音较低、调节灵活和运行经济性高的优点,所以在煤质适宜时宜优先选用。
5.1.6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1 循环流化床锅炉给煤机是保证锅炉正常、安全运行的重要设备。给煤机的出力应能保证1台给煤机故障停运时,其他给煤机的能力应能满足锅炉额定蒸发量的100%的给煤量需要。
    2 制粉系统给煤机的形式较多,有振动式、胶带式、埋刮板式和圆盘式等。其中圆盘式给煤机的容量较小,且输送距离小,目前已很少采用。胶带式给煤机在运行巾易打滑、跑偏、漏煤和漏风。振动式给煤机在运行中漏煤、漏风较大,调节性能较差,当煤质较黏时易堵塞。埋刮板给煤机调节、密封性能均较好,且有较长的输送距离,故此种形式的给煤机使用较多。在工程设计中应根据制粉系统的形式、布置、调节性能和运行可靠性要求选择给煤机。
    给煤机的形式应与磨煤机的形式相匹配。钢球磨煤机中间贮仓式制粉系统,可采用埋刮板式、刮板式、胶带式或振动式给煤机;直吹式制粉系统,要求给煤机有较好的密封和调节性能,以采用埋刮板给煤机为最合适。
    3 给煤机的台数应与磨煤机的台数相同。为使给煤机具有一定的调节性能,给煤机出力应有一定的裕量。
5.1.7 本条是原规范第3.1.9条的条文。
    运行经验表明,给粉机的台数与锅炉燃烧器一次风口数相同,可提高锅炉运行的可靠性。这样做也方便燃烧调节。给粉机的出力贮备(出力130%)主要是考虑不使给粉机经常处于最高转速下运转。
5.1.8 本条是原规范第3.1.7条的修订条文。
    本条文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94有关原煤仓、煤粉仓和落煤管的设计方面的条文,结合锅炉房设计特点,作局部补充修改。其中对煤粉仓的防潮问题,根据使用经验可考虑设置防潮管等措施。
5.1.9 本条是原规范第3.1.8条的条文。
    在圆形双曲线金属小煤斗下部设置振动式给煤机,可使给煤系统运行正常,不会造成堵塞。该种给煤机结构简单、体积小、耗电省、维修方便。给煤机的计算出力不应小于磨煤机计算出力的120%。
5.1.10 本条是原规范第3.1.10条的条文。
    为使锅炉房各单元制粉系统能互相调节使用,增加锅炉运行的灵活性,应设置可逆式螺旋输粉机。由于螺旋输粉机是备用设备,故不考虑富裕出力。
5.1.11 本条是原规范第3.1. 11条的修订条文。
    本条文在原有条文基础上,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94有关章节要求作了调整。除当锅炉燃用的燃料全部是无烟煤以外,燃用其他煤种时,锅炉的制粉系统及设备都应设置防爆设施。
5.1.12 本条是原规范第3.1.12条的条文。
    锅炉房磨煤机和排粉机的台数应是一一对应配置,风量与风压应留有一定的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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