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评定的一般规定
5.1.1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 定, 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设区市、县(市、区)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特殊建设 工程消防验收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定、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5.1.2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 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 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 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 程消防验收意见的依据。
5.1.3 现场评定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及地方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涉及消 防的建筑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等进行评定。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及地方的工程建 设消防技术标准原则上应采用消防设计审查受理时所适用的版本。
5.1.4 对现场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出具消防验收 不合格意见, 建设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消防验收。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再次组织现场评 定时,应先对上次现场评定存在问题复核后,再按照本导则重新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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