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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5.1.1  消防设计、审查的依据应按照本导则第 3.1.1 条的规定执行。 5.1.2  除本导则另有规定外,既有建筑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改 建工程应按编制完成改建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时(以施工图审查机构通 过施工图审系统正式受理的时间为准) 有效的相关规范、标准及规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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