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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垃圾接收


5.2.1 垃圾焚烧厂应设置汽车衡。设置汽车衡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特大类垃圾焚烧厂设置3台或以上;
    2 Ⅰ类、Ⅱ类垃圾焚烧厂设置2~3台;
    3 Ⅲ类垃圾焚烧厂设置1~2台。
5.2.2 垃圾称量系统应具有称重、记录、打印与数据处理、传输功能。
5.2.3 汽车衡规格按垃圾车最大满载重量的1.3~1.7倍配置,称量精度不大于20kg。
5.2.4 垃圾卸料平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卸料平台垂直于卸料门方向的宽度应根据最大垃圾运输车的长度和车流密度确定,不宜小于18m;
    2 应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3 应有充足的采光;
    4 应有地面冲洗、废水导排设施和卫生防护措施;
    5 应有交通指挥系统。
5.2.5 垃圾池卸料口处应设置垃圾卸料门。垃圾卸料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满足耐腐蚀、强度高、寿命长、开关灵活的性能要求;
    2 数量应以维持正常卸料作业和垃圾进厂高峰时段不堵车为原则,且不应少于4个;
    3 宽度不应小于最大垃圾车宽加1.2m,高度应满足顺利卸料作业的要求;
    4 垃圾卸料门的开、闭应与垃圾抓斗起重机的作业相协调。
5.2.6 垃圾池卸料口处必须设置车挡和事故报警设施。


条文说明
 
5.2.1 对现代化焚烧厂需要从垃圾进厂就实施必要的量化管理。通常做法是在物流进厂处设置汽车衡,并根据垃圾焚烧厂处理规模,高峰期车流量的情况确定汽车衡台数。通过对国内外大量焚烧厂调查研究,本条文对设置汽车衡台数作出明确规定。
5.2.2 本条文是对垃圾称量系统功能的一般规定。
5.2.3 本条是对汽车衡规格和称量精度选择的规定,大型车取小值,小型车取大值。
5.2.4 垃圾卸料平台大小应以垃圾车一次掉头即可到达指定的卸料口,顺畅作业为原则。
    目前,对卸料平台的卫生防护措施主要有:在垃圾卸料时采取喷射水雾降尘措施;采用水冲洗地面措施等。采用水冲洗地面时,地面要有坡度和污水收集设施。
    本次修订增加了交通指挥系统。
5.2.5 垃圾池的卸料口是池内污染物扩散的主要途径,需要设置垃圾卸料门。垃圾池卸料门的数量参见表2。
表2 垃圾池卸料门的参考数量
    对国内一些城市调查结果表明,垃圾运输车吨位多以5t为主,使用8t及以上的垃圾运输车辆较少。若采用非压缩式的垃圾运输车,载重量多在额定载重量70%及以下,致使厂区车流密度较大,因此,在确定卸料门数量时,应留有足够余地。
    当垃圾池卸料口水平布置时,条文中提出的卸料门相应调整为卸料盖,卸料门的高度相应调整为卸料盖的长度。由于在此卸料门与卸料盖没有功能方面的根本区别,为精练条文规定,故不在条文中加以区别论述。
    条文中“垃圾卸料门的开闭应与垃圾抓斗起重机的作业相协调”的规定,是为避免垃圾车卸料与垃圾抓斗起重机在同一区域内作业,造成对垃圾抓斗起重机的干扰,甚至破坏性的影响。
5.2.6 垃圾运输车辆在卸料时,要在卸料门等处安装红绿灯等操作信号;设置防止车辆滑落进垃圾池的车挡及防止车辆撞到门侧墙、柱的安全岛等设施。由于国内发生过卸料车辆安全事故,因此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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