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生产厂房及仓库
5.2.3 单层厂房宜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排架结构 或轻钢结构,多、高层厂房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大跨度厂房可采用预应力结构。服装工厂
生产厂房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应为二级。
5.2.4A 多、高层厂房楼板为防火分区分隔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2.5条的规定。
5.2.5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服装生产厂房宜采用6m×7.5m、6m×8.1m、6m×8.4m、6m×9m
、9m×9m等柱网模数尺寸;采用的柱网大小除应满足工艺布置要求外,应做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2.6
除有特殊工艺要求外,厂房净
空高
度宜为3m~4m。
5.2.12 服装厂房及仓库的
建筑防烟、排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及《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的有关规定。
5.2.13
当服装工厂生产厂房设计为楼房时,应根据实际使用荷载进行结构计算。生产厂房的楼面均布
活荷载
标准值应符合表5.2.13的规定。
表5.2.13 生产厂房的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kN/m)
注:1 裁剪车间未包括预缩机、自动裁剪机、粘合机等较大型设备的荷载。以上设备的安装位置应根据设备实际情况另行确定楼面均布
活荷载。
2 缝制车间未包括各类绣花机的荷载。
3 整烫车间未包括大型西服整烫机等的荷载。
4 楼面
堆货区域的均布活荷载按人工堆垛情况取值。采用单梁悬挂式吊车作运输工具堆垛时,楼面
均布活荷载应
按堆垛的实际情况取值,并不应小于7.5k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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