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4 防火与疏散
5.24.1 医院建筑
的耐火等级
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等确定,且不
宜低于二级。
5.24.2 防火分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医院建筑的防火分区应结合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区划分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2
对于护理单元,应根据防火分区
的建筑面积大小和疏散路线
采用防火隔墙再分隔。
当同层有2个及2个以上护理单元时,
在通向公共走道的
护理单元入口处应设
相应级别防火门。
3(本款删除)
4(本款删除)
5
护理单元、产房、手术部、
重症监护室、精密贵重医疗设备用房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
防火隔墙与其他部分隔开
,防火隔墙上设置的门、窗应采用相应级别的防火门、窗。
5.24.3
医院建筑及其中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
设置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5.24.4 医疗用房应设
置疏散指示标识,疏散走道及楼梯间均应设
置消防应急照明。
5.24.5(本条删除)
5.24.6 手术室、重症医学等的移动门和影像科等大型医疗设备屏蔽防护门,作为疏散门时,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并采取相应措施,使疏散门能在火灾时从内部方便打开,且在打开后能自行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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