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主体结构抗震能力验算


5.3.1 对既有建筑主体结构的抗震能力进行验算时,应通过现场详细调查、检查、检测或监测取得主体结构的有关参数,应根据后续工作年限,按照设防烈度、场地类别、设计地震分组、结构自振周期以及阻尼比确定地震影响系数,应允许采用现行标准调低的要求调整构件的组合内力设计值。
5.3.2 采用现行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时,A类建筑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不低于现行标准相应值的0.80倍,或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不低于现行标准相应值的0.85倍;B类建筑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不低于现行标准相应值的0.90倍。同时,上述参数不应低于原建造时抗震设计要求的相应值。
5.3.3 对于A类和B类建筑中规则的多层砌体房屋和多层钢筋混凝土房屋,当采用以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表达的简化方法进行抗震能力验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且不应低于原建造时的抗震要求:
    1 多层砌体房屋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符合下式规定:
多层砌体房屋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计算公式
    式中:β ci——第i楼层的纵向或横向墙体综合抗震能力指数;
      ψ 1ψ 2——分别为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
               A i——第i楼层纵向或横向抗震墙在层高1/2处净截面积的总面积,不包括高宽比大于4的墙段截面面积;
               A bi——第i楼层建筑平面面积;
       ε 0i——第i楼层纵向或横向抗震墙按7度设防计算的最小面积率;
                λ——烈度影响系数,A类:6、7、8、9度时,应分别按0.7、1.0、1.5和2.5采用,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时,应分别按1.25和2.0采用;B类:6、7、8、9度时应分别按0.7、1.0、2.0和4.0采用,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时应分别按1.5和3.0采用。当场地处于不利地段时,尚应乘以增大系数。
    2 多层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符合下式规定:
层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计算公式
    式中:β—平面结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
   ψ 1ψ 2——分别为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
     ε y——楼层屈服强度系数;
               V y——楼层现有受剪承载力;
               V e——楼层的弹性地震剪力,当场地处于不利地段时,应乘以增大系数。

条文说明

5.3.1、5.3.2 震害经验表明,按照《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TJ23-77进行鉴定加固的房屋,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我国的多次地震中,如1981年邢台M6级地震、1981年道孚M6.9级地震、1985年自贡M4.8级地震、1989年澜沧耿马M7.6级地震、1996年丽江M7级地震,均经受了考验。2008年汶川地震中,除震中区外,不仅严格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GB50011-2001进行设计和施工的房屋没有倒塌,经加固的房屋也没有倒塌,再一次证明按照鉴定标准执行对于减轻建筑的地震破坏是有效的。因此,本规范给出了抗震能力验算的统一思想,并给出了不同后续工作年限建筑按照现行抗震设计标准验算时应采用的地震影响系数和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
    对于既有建筑抗震承载力的验算,可统一表示为:
既有建筑抗震承载力的验算
    式中:S——既有建筑结构构件内力组合的设计值;
    ψ 1、ψ 2——分别为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
    R——既有建筑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γ Ra——抗震鉴定的承载力调整系数。
5.3.3 抗震能力指数要在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有明显扭转影响时,取扭转效应最大的轴线计算。对于A类建筑,抗震验算一般采用的具体方法,与抗震设计规范的方法相比,有所简化。对于B类建筑,也可参照A类的简化方法进行验算,但应计入后续工作年限的不同,计算参数有所变化。由于采用以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表达的简化方法进行规则的多层砌体和多层钢筋混凝土A类和B类建筑的抗震验算,已经经过了历次地震的检验,因此,本规范仍把该简化方法作为首选方法。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