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基地出入口


5.3.1 基地出入口位置应结合枢纽基地周边市政路网条件确定。
5.3.2 当人行出入口设置在主干路时,应采取保证枢纽人流穿越主干路的安全措施;人流量大于5000人/h、一个进口道或路段上双向车流量大于1200pcu/h时,应设置立体过街设施。
5.3.3 枢纽车辆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城市及以上规模城市的特级、一级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应设置机动车专用道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等高等级道路连接,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2 枢纽车辆出入口与市政路平面交叉口的最小间距(图5.3.3)宜符合表5.3.3的规定。
表5.3.3枢纽车辆出入口与市政路平面交叉口的最小间距(m)
表5.3.3枢纽车辆出入口与市政路平面交叉口的最小间距(m)
注:1 表中B数值适用于路口坡度小于2%;当路口坡度大于2%时,B值可提高。
       2 当基地出入口位于支路时,枢纽车辆出入口与市政路平面交叉口最小间距取值参照表中次干路取值。
       3 当基地出入口位于公路时,枢纽车辆出入口与市政路平面交叉口最小间距取值参照表中主干路取值。
图5.3.3 出入口与市政路平面交叉口的最小间距示意
图5.3.3 出入口与市政路平面交叉口的最小间距示意
A—主干路进口道基地开口与平面交叉口的距离;B—主干路出口道基地开口与平面交叉口的距离;C—次干路进口道基地开口与平面交叉口的距离;D—次干路出口道基地开口与平面交叉口的距离
5.3.4 车辆出入口最小宽度宜符合表5.3.4的规定。
表5.3.4 车辆出入口最小宽度(m)
表5.3.4 车辆出入口最小宽度(m)
注:1 进出口车辆行驶速度按15km/h考虑。
       2 公共汽(电)车为车身长度12m的公共汽(电)车。
       3 小汽车缘石半径大于3.0m,公共汽(电)车缘石半径大于6.0m时,出入口宽度值可减小。
5.3.5 基地内应设置出入口过渡段,过渡段长度应根据车型、交通量、出入口通行能力、管理方式等因素确定。
5.3.6 枢纽车辆出入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汽(电)车和长途车出入口车道数量应根据通行能力计算确定。
    2 公共汽(电)车和长途车出入口一条车道的设计通行能力应符合表5.3.6-1的规定。
表5.3.6-1 枢纽公共汽(电)车和长途车出入口一条车道的设计通行能力
表5.3.6-1 枢纽公共汽(电)车和长途车出入口一条车道的设计通行能力
注:1 表中数据均为直行条件下的出入口通行能力,其他形式进出宜折减。
       2 公共汽(电)车为车身长度12m的公共汽(电)车,铰接车等公共汽(电)车车型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的换算系数进行折减。
       3 长途车出入口设计通行能力含抬杆时间,不含出口办理手续的时间,办理手续时间约30s/车~35s/车。
    3 小汽车出入口单条车道的设计通行能力应符合表5.3.6-2的规定。
表5.3.6-2 小汽车出入口单条车道的设计通行能力
表5.3.6-2 小汽车出入口单条车道的设计通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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