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建筑构造


5.3.1 抗爆建筑物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其外层装饰面应选用整体构造形式。
5.3.2 抗爆建筑物内贯通多层的房间吊顶及内墙面装修构造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得低于A级,其他部位装修材料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
5.3.3 抗爆建筑物吊顶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顶面板及固定面板的龙骨周边与建筑物外墙之间应设置变形缝,宽度不应小于50mm;
    2 钢制主龙骨材料厚度不应小于1.0mm,布置间距不应大于1.2m,表面应镀锌;
    3 面板应选择轻质材料,不得选用水泥及玻璃制品装饰板材;
    4 自重大于1kg的灯具应采用吊杆直接固定在结构梁板上,吊杆直径不宜小于6.0mm。
5.3.4 抗爆建筑物外墙与室内活动地板之间应设置变形缝,宽度不应小于50mm。
5.3.5 爆炸冲击波峰值入射超压大于6.9kPa的抗爆建筑物外墙的内侧不得直接贴砌或安装可能产生碎片的材料或构件,不得安装电气及通信设备。
5.3.6 抗爆建筑物室内装修不得选用高分子有机复合类材料,吊顶构造中不得选用未经封闭处理的矿物棉类产品。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