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应急交通
5.4.1 避难场所的应急交通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3.3.8条、第3.3.9条和第5.2.2条的要求,并应根据各避难功能区的避难规模和功能要求,确定主要、次要和专用出入口的位置,以及通道分级、应急通道路径及其应急保障要求。
5.4.2 避难场所内的主要通道应具有引导疏散的作用,并应易于识别方向。通向避难人员大量集中地区的通道应有环形路或回车场地。
5.4.3 避难场所主要、次要和专用出入口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心避难场所和长期固定避难场所应至少设4个不同方向的主要出入口,中期和短期固定避难场所及紧急避难场所应至少设置2个不同方向的主要出入口。
2 主要出入口宜在不同方向分散设置,应与灾害条件下避难场所周边和内部应急交通及人员的走向、流量相适应,并应根据避难人数、救灾活动的需要设置集散广场或缓冲区。
3 中心避难场所和中长期固定避难场所的主要出入口宜满足人员和车辆出入通行要求。
4 城市级应急功能区宜设置专用出入口,并满足专用车辆通行要求。
5 紧邻避难人数超过4000人的避难单元的围挡设施可设置次要出入口。
6 用于避难人员疏散的所有出入口的总宽度不应小于10m/万人。
5.4.4 避难场所内的通道可按主通道、次通道、支道和人行道分级设置。道路路面可采用柔性路面,通道的有效宽度宜符合表5.4.4的规定。
5.4.5 避难场所的应急避难单元疏散和进出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场所的内部通道应连通各避难单元、避难建筑和主要设施;
2 中心避难场所和中期、长期固定避难场所的通往避难单元的内部主、次通道应能满足中型以上车辆通行的要求;3避难场所的应急道路有效宽度的边缘至应急设施的最小距离,宜符合表5.4.5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