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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排烟设施
5.3.1 使用功能发生改变的整体改造项目,其排烟系统应按现行标准执行。
5.3.2 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的整体改造项目,以及使用功能发生改变的局部改造项目,改造区域的内走道排烟系统宜按现行标准执行;执行确有困难时(如排烟竖井设置不能满足现行标准要求且无法调整等)时,内走道排烟系统可适用原标准,但应按原标准进行检测、评估,经检测、评估合格的可保留使用,不合格的应按不低于原标准的要求进行改造。除内走道外的其他区域排烟系统应按现行标准执行。
5.3.3 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的局部改造项目,以及既有建筑纯内部装修项目,其排烟系统可按原标准执行,但应按原标准进行检测和评估,经检测、评估合格的排烟系统可保留使用,检测、评估不合格的,应按不低于原标准的要求进行改造。
5.3.4 改造后使用功能改变为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时,改造区域涉及的排烟系统应按现行标准执行。
5.3.5 当机械排烟系统改造涉及更换排烟风机时,排烟风机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该系统计算风量的1.2倍。
5.3.6 排烟系统的排风机宜按照现行标准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当设置专用机房确有困难时,风机可放置在室外,但应设置满足风机防护、通风散热、耐火极限及检修要求的防护罩;服务于改造范围但安装于非改造范围内,或服务于非改造范围但安装于改造范围内的原吊装加压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风机小室内,风机小室应满足现行标准耐火极限的要求并便于风机检修。
条文修订说明
5.3.1 既有建筑整体改造项目,当功能发生改变时,其建筑的消防定性往往会发生变化,需进行大规模的改造,通常具备按现行标准执行的条件,为了提高项目的消防安全,此类项目应按现行标准执行。
5.3.2 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的整体改造项目,其建筑的消防定性往往不会改变,改造时鼓励 按现行标准执行,当确有困难(如排烟竖井设置不能满足现行标准要求且无法调整等)时,也可以按不低于原标准执行;使用功能发生改变的局部改造项目,由于是局部改造,涉及与非改 造区域复杂的关系,改造区域的内走道排烟系统,有条件时鼓励按现行标准执行,当确有困难 时,也可以按不低于原标准执行; 以上两种情况的处理,符合国家对既有建筑改造的总体要求。
5.3.3 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的局部改造项目,以及既有建筑纯内部装修项目,其建筑的消防定性往往不会改变,考虑到局部改造与非改造区域复杂的关系以及纯内部装修对项目消防安全 性的影响不大,故可以按不低于原标准执行。
5.3.4 考虑到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和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都属于特殊人群的场所, 其消防设施应从严要求, 故其排烟系统应按 现行标准执行,不应适用原标准。
5.3.5 改造涉及更换送风机时,应按不低于对应标准的设计风量的1.2倍来选型风机,最终 改造后的系统应保证排烟量或排烟风口风速合格。
5.3.6 专用风机小室指设置于吊顶等空间内,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小时不燃烧体(A 级 材料)搭建(围合),风机周围需具备满足检修操作要求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