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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5.3.1  既有建筑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的消防给水和灭 火设施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浙江省现 行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2  消火栓和自动灭火系统应利用既有建筑的消防设施和系统;

3  既有筑已设置的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符合国家、行业和浙 江省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的可计入;

4  当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直接利用既有建筑的消防设施和 系统时,应并入既有建筑的消防控制和维护管理系统, 由大物业统一 管理。

5.3.2  消火栓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的室外消火栓数量不应小于 2 个,保护半 径不应大于 100m且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室外消火栓保 护半径内;

2  既有建筑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的火灾延续时间 可按原既有建筑的消防系统设计;

3  大、中型托育机构 (四个班及以上) 、设计总床位数或老年人 总数多于 20  (人) 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其 余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4  当既有建筑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时,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 施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当既有建筑未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时, 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符合本条第 3 款要求

5  内消火栓应满足同一平面有2 支消防水枪的2 股充实水柱同 时达到任何部位的要求, 应采用单立管单栓。室内消火栓栓口压力 和充水柱应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技术规范》 GB 50974-2014  相关要求;

6  室内消火栓箱内应配置消防软管卷盘;

7  消防立管阀门布置应避免幼儿和老年人碰撞,并应将消火栓箱 暗装设置,有条件时,管道也应暗装设置;

8  消火栓箱箱门应采用不燃材料且不宜采用玻璃;正面应以直观 醒目、匀整的字体标注中文“消火栓”和英文FIRE    HYDRANT字样, 个中文字体不应小于 10cm  (高) *8cm  (宽) ,文字应采用 发光材料;箱内配置灭火器的箱门上应同时标注“灭火器”字样。   5.3.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大、中型托育机构 (四个班及以上) 、设计总床位数或老 总数多 20  (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其余托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可采用局部应用系统; 局部应用系统 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相关要求;

2  既有建筑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 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 设施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既有建筑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 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符合本条第 1 款要求;

3  洒水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不得采用隐蔽式洒水喷头。 大空间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相关要 求;同隔间内应采用相同热敏性能的洒水喷头;喷头的公称动作温 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 30℃。

5.3.4  建筑灭火器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托育机构每 50 平方米应配置 1 5Kg 以上 ABC 类干粉灭火 器或 2 6L 水基型灭火器, 且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 2 具;

2  配置的灭火器箱应避免幼儿和老年人碰撞,设置在不妨碍 通行处, 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 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 志, 以直观、醒目、匀整的字体标注中文“灭火器”,文字应采用 发光材料。

5.3.5  气体灭火系统应满足国家、行业和浙江省现行有关规范、标准 和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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