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图 示 手机阅读 分享 总目录 问题反馈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5.3.1 既有建筑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的消防给水和灭 火设施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浙江省现 行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2 消火栓和自动灭火系统应利用既有建筑的消防设施和系统;
3 既有建筑已设置的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符合国家、行业和浙 江省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的可计入;
4 当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直接利用既有建筑的消防设施和 系统时,应并入既有建筑的消防控制和维护管理系统, 由大物业统一 维护管理。
5.3.2 消火栓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的室外消火栓数量不应小于 2 个,保护半 径不应大于 100m,且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室外消火栓保 护半径内;
2 既有建筑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的火灾延续时间 可按原既有建筑的消防系统设计;
3 大、中型托育机构 (四个班及以上) 、设计总床位数或老年人 总数多于 20 床(人) 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其 余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4 当既有建筑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时,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 施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当既有建筑未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时, 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符合本条第 3 款要求;
5 室内消火栓应满足同一平面有2 支消防水枪的2 股充实水柱同 时达到任何部位的要求, 应采用单立管单栓。室内消火栓栓口压力和 和充实水柱应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技术规范》 GB 50974-2014 的 相关要求;
6 室内消火栓箱内应配置消防软管卷盘;
7 消防立管阀门布置应避免幼儿和老年人碰撞,并应将消火栓箱 暗装设置,有条件时,管道也应暗装设置;
8 消火栓箱箱门应采用不燃材料且不宜采用玻璃;正面应以直观、 醒目、匀整的字体标注中文“消火栓”和英文“FIRE HYDRANT” 字样, 单个中文字体不应小于 10cm (高) *8cm (宽) ,文字应采用 发光材料;箱内配置灭火器的箱门上应同时标注“灭火器”字样。 5.3.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大、中型托育机构 (四个班及以上) 、设计总床位数或老年人 总数多于 20 床(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其余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可采用局部应用系统; 局部应用系统 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相关要求;
2 当既有建筑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 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 设施内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既有建筑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 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符合本条第 1 款要求;
3 洒水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不得采用隐蔽式洒水喷头。高 大空间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相关要 求;同一隔间内应采用相同热敏性能的洒水喷头;喷头的公称动作温 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 30℃。
5.3.4 建筑灭火器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托育机构每 50 平方米应配置 1 具 5Kg 以上 ABC 类干粉灭火 器或 2 具 6L 水基型灭火器, 且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 2 具;
2 单独配置的灭火器箱应避免幼儿和老年人碰撞,设置在不妨碍 通行处, 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 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 志, 应以直观、醒目、匀整的字体标注中文“灭火器”,文字应采用 发光材料。
5.3.5 气体灭火系统应满足国家、行业和浙江省现行有关规范、标准 和规定的要求。
- 上一节:5.2 总图及建筑设计
- 下一节:5.4 防排烟和暖通空调系统防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