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评定的抽样数量


5.4.1    现场评定时,现场抽样查看、测量、设施及系统功能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一项目的抽样数量不少于 2 处,当总数不大于 2 处时,全部检查;

2  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

3   1 款所述“每一项目”宜对应于附录 D 表中的每一 A、B 类项。 评定时“每一项目的

样数量不少于 2 处”,即每一项目可从 E 表中所列出的“检查内容和方法”中, 任意抽选不

少于 2 条检查内容或其中的 2 处具体场所(最小部位) 进行评定检查。 E 表中所列出的“检

内容和方法”未涵盖到工程实际, 可根据工程实际补充“检查内容”并作为抽选对象, 同时 检查情况”栏中描述清楚。

4  抽样的数量主要适用于有重复雷同性的检查类项,涉及到性质类、资料核查类、系统 类等无法用数量来衡量的检查类项时,应按具体情况进行合理描述;

5  现场评定时,现场抽样的楼层(防火分区) 、场所(部位)及消防设施等应具有代表 和典型性;

6  现场评定时, 若 A、B 类项有抽查发现不合格处, 则结合 5.5.2 的要求继续选取抽样数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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