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评定的抽样数量
5.4.1 现场评定时,现场抽样查看、测量、设施及系统功能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一项目的抽样数量不少于 2 处,当总数不大于 2 处时,全部检查;
2 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
查;
3 第 1 款所述“每一项目”宜对应于附录 D 表中的每一 A、B 类项。 评定时“每一项目的
抽样数量不少于 2 处”,即每一项目可从 E 表中所列出的“检查内容和方法”中, 任意抽选不
少于 2 条检查内容或其中的 2 处具体场所(最小部位) 进行评定检查。 若 E 表中所列出的“检
查内容和方法”未涵盖到工程实际, 可根据工程实际补充“检查内容”并作为抽选对象, 同时 在“检查情况”栏中描述清楚。
4 抽样的数量主要适用于有重复雷同性的检查类项,涉及到性质类、资料核查类、系统 测试类等无法用数量来衡量的检查类项时,应按具体情况进行合理描述;
5 现场评定时,现场抽样的楼层(防火分区) 、场所(部位)及消防设施等应具有代表 性和典型性;
6 现场评定时, 若 A、B 类项有抽查发现不合格处, 则结合 5.5.2 的要求继续选取抽样数 量。
- 上一节:5.3 评定的组织实施
- 下一节:5.5 评定的合格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