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室内型避难场所


    利用室内公共建筑或场地空间建设的综合性或单一性紧急避难场所、短期避难场所和长期避难场所,包括室内室外兼具型避难场所(室内可容纳避难人数占室内外总可容纳避难人数比例超过30%),宜符合下列要求:
    a)新建、改造和指定室内型避难场所充分利用学校、文体场馆、酒店、福利院、人防掩蔽场所、企业厂房,以及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办公用房、文化服务中心等室内公共建筑与场地空间;
    b)统筹防灾防疫防空等多功能用途兼用设计建设,或为其预留必要功能接口。
查找 上节 下节 收藏 笔记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