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药剂及仪器设备


5.5.1 给水处理工艺选用的水处理药剂投加后不应导致出水中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以及毒理指标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要求。
5.5.2 水处理药剂必须计量投加。
5.5.3 对出水水质产生影响的药剂的加注设备应配置备用设备。
5.5.4 水质化验检测设备的配置应满足正常生产条件下质量控制的需要。
5.5.5 化验室所用的计量分析仪器必须定期进行计量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计量分析仪器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水厂检测使用放射性标准源及带有放射性的仪器装置时,应做好安全防护。
5.5.6 给水厂使用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水处理药剂,应执行索证及验收制度。
5.5.7 给水厂所涉及的化学药剂,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防腐、防泄漏、防毒、防火、防爆和防盗措施。
5.5.8 存在或可能积聚毒性、爆炸性、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应设置连续监测、报警装置,并应能自动控制该场所的防护、通风装置,其手动按钮及场所的通风、防护、照明控制开关应能在安全位置进行操作。爆炸性危险气体、有毒气体的检测仪表必须定期进行检验和标定。
5.5.9 采用液氯和液氨时,所有连接在加氯歧管上的氯瓶均应设置电子秤或磅秤;当采用温水加温氯瓶气化时,设计水温应低于40℃;氯瓶、氨瓶与加注设备之间应设置防止水或液氯倒灌的截止阀、逆止阀和压力缓冲罐。
5.5.10 次氯酸钠溶液和还原剂的储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存在室内时,次氯酸钠溶液和还原剂应储存在不同房间内。
    2 储存在室外时,次氯酸钠和还原剂的储液池(罐)应单独设置,并不得相邻布置、共用池壁;次氯酸钠和还原剂的储液池(罐)放空系统应各自接至室外独立的废液处理井。
5.5.11 氯酸钠、亚氯酸钠和盐酸、氯气等制备二氧化氯的原材料严禁相互接触,必须分别储存在分类的库房内。储放槽应设置隔离墙。
5.5.12 二氧化氯发生与投加设备应设在独立的设备间内,并应与原料库房毗邻且设置观察原料库房的固定观察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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