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截流设施


5.8.1 合流污水的截流可采用重力截流和水泵截流。
5.8.2 截流设施的位置应根据溢流污染控制要求、污水截流干管位置、合流管道位置、调蓄池布局、溢流管下游水位高程和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
5.8.3 截流井宜采用槽式,也可采用堰式或槽堰结合式。管渠高程允许时,应选用槽式,当选用堰式或槽堰结合式时,堰高和堰长应进行水力计算。
5.8.4 截流井溢流水位应在设计洪水位或受纳管道设计水位以上,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闸门等防倒灌设施,并应保证上游管渠在雨水设计流量下的排水安全。
5.8.5 截流井内宜设流量控制设施。

条文说明

5.8.1 重力截流和水泵截流是目前常用的两种截流方式。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当合流制排水系统雨水为自排时,采用的截流方式大多为重力截流,即截流井截流的污水通过重力排入截流管和下游污水系统。随着我国水环境治理力度的加大,对截流设施定量控制的要求越来越高,有条件的地区大多采用水泵截流的方式。截流水泵可设置在合流污水泵站集水池里,也可设置在截流井中。
5.8.2 截流设施是指截流井、截流干管、溢流管及防倒灌等附属设施组成的构筑物和设备的总称。截流设施一般设在合流管渠的入河口前,也有的设在城区内,将旧有合流支线截流后接入新建分流制的污水系统。溢流管下游水位包括受纳水体的水位或受纳管渠的水位。
5.8.3 国内常用的截流井形式有槽式和堰式。据调查,北京市的槽式和堰式截流井占截流井总数的80.4%。槽堰式截流井兼有槽式和堰式的优点,也可选用。
    槽式截流井的截流效果好,不影响合流管渠排水能力。当管渠高程允许时,应选用槽式截流井。
5.8.4 截流井溢流水位,应在接口下游洪水位或受纳管道设计水位以上,以防止下游水倒灌,否则溢流管道上应设置闸门等防倒灌设施。设计中还应考虑防倒灌设施的排水阻力,确保溢流管满足上游雨水设计流量的顺畅排放。
5.8.5 重力截流方式较为经济,但是不宜控制各个截流井的截流量,在雨量较大或下游污水系统负荷不足时,系统下游的截流量往往会超过上游,从而造成上游的混合污水大量排放,且污水系统的进水浓度被大幅降低。可采用浮球控制调流阀控制截流量,从而保障系统每个截流井的截流效能得到发挥,避免大量外来水通过截流井进入污水系统。对截流设施定量控制的要求高的地区可采用水泵截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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