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 机房的高度


    如果由于现有建筑物限制,无法满足GB/T7588.1-2020机房高度的要求,则GB/T 7588.1-2020中5.2.6.3.2.1应采用下列要求代替:
    当工作区域的净高度小于2.1m时,应在适当的位置设置按照GB/T 2893.1-2013中表3规定的黄色和对比色黑色的组合的指示危险位置的安全标志和(或)适当的警告标志,并应在那些区域的天花板上安装缓冲材料。工作区域的机房净高度,测量到机房顶部缓冲材料的下表面,不应小于1.8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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