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一般规定


6.1.1 屠宰工艺流程按照待宰→挂禽→致昏→宰杀→沥血→浸烫→脱毛→掏膛→冷却→分割加工顺序设置。
6.1.2 工艺流程设置应在满足加工工位的前提下尽量缩短加工路线,减少输送距离,避免迂回交叉。
6.1.3 鸡屠宰从宰杀沥血到胴体冷却前的时间不应超过35min。其中,从放血到取出内脏的时间不应超过25min。鸭、鹅屠宰可根据生产工艺确定具体时间。
6.1.4 各生产区域应设置工器具的清洗消毒设施。
6.1.5 与禽类原料、半成品、成品接触的设备和器具,应使用无毒、无味、抗腐蚀的材料制作,并应易于清洁和保养。
6.1.6 在加工与储藏过程中,应保证禽类胴体、副产品、分割肉不接触墙面、地面。
6.1.7 按传统工艺或宗教习俗生产加工的产品,在保证肉类安全卫生的前提下,应按传统工艺或宗教习俗生产加工。
6.1.8 待宰挂禽、屠宰加工、称重、冷却、包装及储存等环节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信息采集点。
6.1.9 车间内应设品质控制办公室。

条文说明

6.1.1 屠宰工艺流程中有关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的要求见第7章。
6.1.2 为减少加工时间,降低劳动强度,保证产品质量,特制定本条文。
6.1.3 活禽宰杀后体内热量不容易散发,加速了脏器特别是肠胃的腐败过程。为保证产品质量,应尽早取出内脏,尽快结束胴体的加工过程,本条规定时间不应超过35min。考虑到鸭、鹅脱毛后需要摘小毛,故对鸭、鹅不限定具体时间。
6.1.4~6.1.6 为保障食品安全,这几条对设备器具的材料、清洗消毒设施等提出要求。
6.1.7 按照宗教习俗屠宰时,应考虑牛羊的朝向和放血方式。
6.1.8 目前在待宰、屠宰加工、冷却、分割、包装、储存、运输过程中还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所以在整个屠宰加工、分割包装、储运全过程中,建立产品可追溯和召回制度,确保禽类产品卫生安全。在厂房设计时要考虑配套的房间及相适应的监控和信息采集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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