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建筑防火设计


6 建筑防火设计

6.1 一 般 规 定

6.1.1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的历史建筑与 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优先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50016 中单体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规定。

6.1.2 当历史文化街区按照本标准第5. 1.4条的要求设置防火 隔离带划分防火分隔区后,防火分隔区内的传统木结构、木结构、 砖木结构等使用可燃材料建造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之间的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其他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之间的防火 间距不应小于4m; 但当相邻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时,可保持其既有的防火间距:

1 相邻两座建筑相对外墙中任一侧外墙为无门窗洞口、厚度 不小于120mm 的砌体墙且无外露可燃屋檐,防火间距不限。

2 相邻两座建筑相对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可燃性 屋檐,当门窗洞口占各自墙面面积均不超过20%时,其防火间距 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洞口全部或局部(大于50%)正对时,防火间距不应小 于 3m;

2)当门窗洞口不正对且洞口最近边缘距离大于2m 时,防 火间距不应小于2m;

3)洞口最近边缘距离大于4m 时,防火间距不限。

3 相邻两座建筑相对外墙中任一侧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 可燃性屋檐,该侧外墙与相邻建筑相对部分外门、窗采用甲级防火 门、窗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4 相邻两座建筑整栋建筑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电

气火灾监控系统(装置)时,其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两座建筑均设置有室内消火栓系统或高压室外消火栓系 统,且两座建筑正对的房间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2m;

2)两座建筑未均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高压室外消火栓系 统,但两座建筑正对的房间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4m。

6.1.3 对于历史文化街区内防火间距不满足本标准第6.1.2条 要求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两座建筑防火间距不足的相对房 间应采取下列措施,并按本标准第5.1.3条第4款的要求进行分 析研究:

1 建筑物开口、可燃外墙墙体部位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 不应低于乙级防火门窗的要求;

2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自动灭火系统、电气火 灾监控系统(装置),且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或两座建筑正对的房间 距离室外消火栓的距离不应大于30m;

3 传统风貌建筑构件和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₁ 级 或进行阻燃处理。

6.1.4 主体结构为不燃性的建筑中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当建筑 内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的 要 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 一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或一座建筑的 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

6.1.5 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不同使用功能场所的平面布置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木结构、砖木结构、土木结构等建筑外,不应在其他采用 茅草、植物叶茎等可燃材料建造的建筑内设置福利院、儿童活动场 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设施、中小学教学场所、娱乐场所;

2 内部疏散设施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建筑,不应设置福利

院、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设施、中小学教学场所、 娱乐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场所;

3 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宜设置人员密集的场所,不应 设置人员住宿、福利院、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设 施、中小学教学场所和娱乐场所;

4 除具有可供人员疏散和避难的阳台、外廊、室外上人屋面 等开敞场地的楼层外,福利院、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医 疗设施等场所和建筑面积大于300m² 的人员密集的场所,不应设 置在木结构、砖木结构等可燃或难燃性结构的历史建筑和传统风 貌建筑的三层及以上楼层;

5 剧场、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及其他使用人数超过50人的 演艺场所,设置在木结构、砖木结构等可燃或难燃性结构的历史建 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内时,应设置在首层。

6.1.6 公共建筑厨房中使用明火的部位应靠外墙设置,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位于不燃材料建造的建筑内,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隔 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 位于砖木结构、木结构建筑内,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隔 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顶棚木梁、木楼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 低于0.50h 不燃材料保护;

3 灶台、烟囱应采用不燃材料建造,与炉灶相邻的墙面应作 不燃化处理,灶台周围2m 范围内应采用不燃地面,炉灶正上方木 梁、木楼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 不燃材料保护;

4 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 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5 应设置燃气浓度探测和报警装置。

6.1.7 历史街区各类建筑内部锅炉房、变压器室等用房的防火分

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6.1.8 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内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不 宜设置门槛,紧靠疏散门口内外各1.4m 范围不宜设置踏步;因外 观风貌保护必须保留时,应在出口处设置明显的标识和地面最低 水平照度不低于10.0lx 的应急疏散照明。

6.1.9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内照明灯具及电气设备、线路的 高温部位,当靠近非 A 级装修材料或构件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 防火保护措施,与窗帘、帷幕、幕布、软包等装修材料的距离不应小 于500mm; 灯饰应采用不低于B₁ 级的材料。

6.1.10 相邻建筑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消火栓、距建筑外墙不大 于40m 的市政消火栓满足本建筑灭火需求的,可计入本建筑的室 外消火栓数量。

6.1.11 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且被保护建筑的最大 高度大于16m 时,室外消火栓系统应在消防站或小(微)型消防站 配备带架水枪。

6.1.12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的规定配置灭火器。灭火 器宜采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水基型灭火器等适应建筑火灾种 类、灭火效率高且次生灾害小的高效灭火器。

6.1.13 不具备条件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的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 筑,应采取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水泵、两路供水、双电源供电等保证 建筑消防用水的措施。

6.1.14 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中的消防配电干线宜按防火分 区配置。建筑的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

6.1.15 历史建筑配电线路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₁ 级,传统风貌 建筑配电线路的燃烧性能不宜低于B₁ 级。

6.1.16 除住宅类历史建筑外的其他历史建筑,应具备在不使用 期间能关断建筑内所有非必要用电设备电源的功能。

6.1.17 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现状及活化利用后的火灾风

险等级应根据表6.1.17-1确定,并据此进行防火设计。内含物火 灾增长速率类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工程 第4部分: 设定火灾场景和设定火灾的选择》GB/T 31593.4 的要求。内含 物火灾增长速率可按表6.1.17-2确定。

表6.1.17-1 火灾风险等级

人员使用特征及描述内含物火灾增长速率类型火灾风险等级
A人员清醒、熟悉建筑、具备独立 疏散能力(例如学校、办公、图书馆)1.慢速火A1
2.中速火A2
3.快速火A3
4.超快速火A4
B 人员清醒、不熟悉建筑、具备独立疏散能力(例如商店、展览馆、博 物馆)1.慢速火B1
2.中速火B2
3.快速火B3
4.超快速火B4
C人员可能处于不清醒、睡眠、治疗状态,或需要协助、引导疏散(例如 酒吧、KTV、民居、旅馆、医院、疗养 院、老年人照料设施)1.慢速火C1
2.中速火C2
3.快速火C3
4.超快速火C4

表6 . 1 . 17-2 火 灾 增 长 速 率

种类火灾增长速率火灾增长参数(kJ/s³)描述典型例子
1慢速火0.003均匀分布的低火灾荷载、离 散分布的小燃料包或难燃材料接待区、火灾荷载 有限的大堂,如体育 场馆、门厅
2中速火0.012由一些可燃材料组成的均匀 分布的中、低火灾荷载办公室、休息处、 教室、礼堂、坐席区、 画廊、停车场

续表6.1.17-2

种类火灾增长速率火灾增长参数(kJ/s³)描述典型例子
3快速火0.047堆放的可燃物(在货架上堆 放,但不包括高架仓库),少量 可燃材料(或单独存放在具有 防火分隔房间内的大量可燃材 料),可燃物的加工、制造或存储店铺销售区、车间、工厂、小型仓库
4超快速火0.188中等数量到大量的非难燃材 料,高架仓库、易燃液体和气体或其他快速不受控的火灾仓储、加工厂、没 有防火分隔的机械 式汽车库

6.2 历 史 建 筑

I 建筑防火与安全疏散

6.2.1 历史建筑活化利用后的火灾危险性不宜高于建筑原使用 功能的火灾危险性。当活化利用后的火灾荷载增加、热释放增长 速率提高、用火用电行为增多、使用人数增加时,应通过增设必要 的消防技术措施以及提高消防管理水平等来降低火灾风险,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设置火灾风险等级为 A4、B4、C3 和 C4 级别的使用 功能;

2 当原建筑人员使用特征由 A 类改变为B 类时,火灾风险 等级不应高于B2;

3 应通过限制使用功能改变火灾风险等级,或增设自动灭火 设施等措施降低一级火灾风险等级。

6.2.2 同一历史建筑内不同产权部分、物业管理单位管理区域之 间,应采用厚度不小于120mm 的砌体墙分隔;对外开放、经营的

公共活动区域与人员居住区域水平贴邻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 低于3.00h 的防火隔墙分隔,上下组合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 低于1.00h 的楼板或吊顶分隔。

6.2.3 当除首层外的其他楼层用于商业使用时,疏散人数的核算 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中关于商 业建筑要求的上限0.60人/m²。

6.2.4 历史建筑的安全出口的设置、疏散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 梯的净宽度、制作材料的燃烧性能,在不改变其原有历史文化元素 和价值等特性的基础上,宜按照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确定。

6.2.5 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人员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利用既有楼梯(间)疏散时,应采取保障人员疏散安全的措 施,并宜因地制宜采取改善燃烧性能、提高耐火极限等措施;公共 建筑中的既有敞开楼梯间,当难以根据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改造为封闭楼梯间时,该楼梯的服务层数不应大于3层,应在楼梯 开口部位设置挡烟设施,且挡烟设施的深度不宜小于楼梯所在位 置室内净高的20%。

2 疏散出口、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的净高度确因保护要求难 以改造时,不宜小于2.0m。

3 疏散出口门开启方向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50016 的规定。确因保护要求难以改造时,应设置面积 不小于其房间地面面积2%的可开启外窗,或采取增设疏散门、限 制房间内使用人数等措施。

4 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宜符合现行 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且不应低于原建造时标准的规定;改变使用 功能的公共建筑,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楼层上疏散净宽度不足的 防火分区中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可计入该防火 分区的疏散宽度,但该宽度不应大于该防火分区计算所 需疏散净宽度的30%。该防火分区与相邻防火分区之

间应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且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0m² 的防火分区应具有不少于1个直通室外的独立 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 的防火分区应具有不 少于2个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

2)一个楼层、 一个防火分区或场所的既有安全出口或疏散 楼梯数量符合要求,当其总净宽度与现行国家有关标准 对相应使用功能场所所需最小疏散总净宽度的差值不大 于10%时,应采取保证人员疏散安全的措施,并宜采取 在相应区域疏散楼梯间前设置避难间、增加前室或封闭 楼梯间平台的使用面积,增设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增大排烟量或自然排烟窗(口)面积,控制使用 人数等措施;当疏散总净宽度的差值大于10%时,应增 设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或采取可靠措施限制同一时间的 使用人数,或根据现有疏散宽度调整使用功能。

5 其他有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 的有关规定。

6.2.6 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中下列出口可作为安全出口:

1 通向相邻防火分区防火墙上的甲级防火门;

2 通向不燃材料建造的敞开式外廊、室外上人屋面等开敞场 地的出口,该外廊、上人屋面具备后续通往室外地坪的疏散条件;

3 通往不燃材料建造的天桥、连廊的出口,该天桥、连廊通向 相邻建筑或地面。

6.2.7 同一楼层的不同使用功能区域应分别设置独立的安全出 口;符合下列条件的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可设置1个安全出 口或1部疏散楼梯,其他建筑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

1 当为木结构建筑时,其楼层数不超过3层、使用楼梯疏散 总人数不超过15人、房间门至楼梯口距离小于15m, 房间内任一 点至房间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15m;

2 当为砖木结构建筑时,其楼层数不超过4层、使用楼梯疏 散总人数不超过25人、房间门至楼梯口距离小于20m, 房间内任 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20m;

3 当为主体结构为不燃性的建筑时,其楼层数不超过5层、 使用楼梯疏散总人数不超过50人、房间门至楼梯口距离小于 22m, 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22m;

4 除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外,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m² 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 首层。

6.2.8 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历史建筑可采用原有楼梯(间)、楼梯梯段和楼梯间的门, 其中木楼梯底部宜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除首层外的其他楼层用 于商业使用时,疏散楼梯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2 楼梯间宜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3 层数不大于3层的木结构建筑或砖木结构的建筑,可保留 原有可燃或难燃材料的室外楼梯;

4 除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的既有楼梯外,疏散用楼梯和 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非住宅类建筑 的既有楼梯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时,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 平照度不应低于10.0lx;

5 除住宅套内的自用楼梯外,传统风貌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 建筑(室)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的规定;

6 除住宅套内的自用楼梯和历史建筑的楼梯外,传统风貌建 筑和其他建筑室内外疏散楼梯的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

6.2.9 历史建筑的内部装饰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原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燃 烧性能;当允许改变装修材料时,不应低于B₁ 级 ;

2 建筑内部不应增设燃烧性能为B₂ 或 B₃ 级的装修材料;

3 建筑内部的配电箱、控制面板、接线盒、开关、插座等不应 直接安装在低于B₁ 级的装修材料上;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的板 材,当内部敷设电线、电缆时,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 B₁ 级 的 材料。

Ⅱ 消 防 给 水

6.2.10 历史建筑应结合现场勘察的结果,根据建筑规模、实际使 用功能及火灾危险性等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具备改造条件的,应 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和地方相关标准、规定执 行;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应结合现场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6.2.11 历史建筑的消防水泵宜选用具有物联功能的成套机组。

6.2.12 历史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箱内应配置消防软管卷盘。未设 置室内消火栓的历史建筑室内宜设置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 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m。

6.2.13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历史建筑,除不宜用水保护或 扑救的场所外,凡具有可燃物的场所均需设置喷头保护。喷头宜 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6.2.14 历史建筑内自动灭火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对历史建筑无损害、无腐蚀、无污染、灭火后无残留 的灭火介质;

2 管网和喷头等的设置不应破坏历史建筑及其环境风貌;

3 有传统彩绘、壁画、泥塑、藻井、天花等有特色价值要素的 部位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选用对特色价值要素无影响 的灭火装置;

4 营业面积大于300m² 的餐饮场所,其厨房间烹饪部位及 排油烟罩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5 高大空间场所内确需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 场所应确保射流装置喷射的水流及启动时的震动和后作用力不会

对历史建筑本体造成损害、射流装置及其管网的安装不应对历史 建筑和环境风貌造成破坏。

Ⅲ 消 防 电 气

6.2.15 单、多层历史建筑的使用功能为非住宅建筑时,消防用电 应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

6.2.16 历史建筑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要求采取防雷措施。

6.2.17 历史建筑为非住宅建筑且对外开放时,应按照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 等规范要求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 示系统。

6.2.18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历史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2.19 历史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采用有线组网方式。难 以敷设线路的建筑可采用无线组网方式。采用无线组网方式的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组 网通用技术要求》GB/T 45839 的有关规定。

6.2.20 历史建筑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类历史建筑宜在每座历史建筑和院落的安全出口或 疏散门处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每个院落应设置不少于一只手 动火灾报警按钮;

2 其他历史建筑宜在建筑各层的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处设置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6.2.21 历史建筑的消防应急广播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外开放的历史建筑宜结合其使用功能合理设置消防应 急广播系统;

2 当历史建筑物已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且室内任一点至安 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大于15m 时,可不设置消防应急广播。

6.2.22 历史建筑的火灾声光警报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院落应设置不少于一只声光报警器;

2 历史建筑每个楼层应设置不少于一只声光报警器,其声压

级应满足火灾时建筑人员疏散要求。

6.2.23 历史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 测报警装置。

6.2.24 历史建筑的非消防配电系统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6.2.25 历史建筑为木结构时,普通照明回路应配置电弧故障 保护。

IV 防烟、排烟及供暖、通风、空气调节

6.2.26 应在对历史建筑的既有防烟、排烟、通风设施进行现场勘 察的基础上,提出防烟、排烟方面的提升改造方案。对于具备改造 条件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和地方相关标准、规定执行;对于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应结 合现场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6.2.27 对于大空间场所和重要场所,当按有关标准执行确有困 难时,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工程》GB/T 31593 的方法 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合适的提升改造方案。

6.2.28 设置防烟、排烟设施的场所宜采用自然通风或自然排烟 方式。

6.2.29 防烟、排烟系统的送风机或排风机宜按现行标准要求设 置在专用机房内。当设置专用机房确有困难时,风机可放置在室 外,但应设置在满足风机防护、通风散热、耐火极限及检修要求的 防护罩内。

6.2.30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及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空调水管和冷媒管绝热材料宜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不应采用可燃 材料。

6.2.31 液化石油气瓶组储瓶间、气化间等应设置通风设施。

6.3 传统风貌建筑

I 建筑防火与安全疏散

6.3.1 应在不改变传统格局和外观风貌的前提下,改造提升传统

风貌建筑内部的防火性能和消防设施,提升建筑的消防安全性。

6.3.2 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温系统的防火构造和材料的燃烧性能 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6.3.3 传统风貌建筑的疏散楼梯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6.3.4 传统风貌建筑的内部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统风貌建筑中的疏散距离或疏散楼梯间不符合要求且 不能改造时,建筑内相应区域的顶棚、墙面、地面内部装修材料均 应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材料;

2 建筑内储存丙类物质的附属库房或贮藏间,应采用燃烧性 能 A 级装修材料;

3 外墙为可燃性墙体或外露可燃性屋檐的传统风貌建筑与 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小于6m 时,传统风貌建筑装修材料的 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₁ 级或进行阻燃处理;

4 其他场所的内部装修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 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

6.3.5 传统风貌建筑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其他防火设计尚应符合 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Ⅱ 消 防 给 水

6.3.6 传统风貌建筑应合理设置消防给水系统,确保消防用水的 可靠性与充足性。

6.3.7 传统风貌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箱内宜配置消防软管卷盘。

6.3.8 传统风貌建筑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并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6.3.9 传统风貌建筑的消防给水系统应与建筑整体风貌相协调, 在满足消防功能需求的前提下,注重外观设计的美观性与对传统 风貌的保护。

Ⅲ 消 防 电 气

6.3.10 传统风貌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 时,消防用电 应按二级负荷供电,其他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6.3.11 传统风貌建筑对外开放时,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 指示系统。

6.3.12 传统风貌建筑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3.13 传统风貌建筑当火灾报警管线安装困难时,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可采用无线组网方式。当采用无线组网方式时,应符合本 标准第6.2. 19条规定。

6.3.14 传统风貌建筑当已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时,可不设置消 防应急广播。

IV 防烟、排烟及供暖、通风、空气调节

6.3.15 在对传统风貌建筑的既有防烟、排烟、通风设施进行现场 勘察的基础上,根据建筑改造(或改建)后的使用功能,其相应的防 烟、排烟设施的提升改造方案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改造后使用功能为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老年人照料设 施以及儿童活动场所时,其防烟、排烟设施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 规定;

2 改造后使用功能为除上述第1款外的其他功能时,其防 烟、排烟设施改造宜执行现行规范、标准,当局部执行确有困难时, 执行中不应低于原设计标准且不降低建筑原有防火性能;

3 对于大空间场所和重要场所,当按现行标准、规定执行确 有困难时,可根据相关场所的火灾规模和建筑空间形态,采用现行 国家标准《消防安全工程》GB/T 31593 的方法进行分析研究,提 出合适的提升改造方案。

6.3.16 设置防烟、排烟设施的场所宜采用自然通风或自然排烟 方式。

6.3.17 防烟、排烟系统的送风机或排风机宜按现行标准设置在 专用机房内,当设置专用机房确有困难时,风机可放置在室外,但 应设置在满足风机防护、通风散热、耐火极限及检修要求的防护 罩内。

6.3.18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及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空调水管和冷媒管绝热材料宜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不应采用可燃 材料。

6.3.19 液化石油气瓶组储瓶间、气化间等应按国家现行相关规 范、标准的要求设置通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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