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基本规定


6.1 送审材料

6.1.1

建设单位送审应提供的材料:

1. 合法性证明或文件

【条文说明】 竣工备案证明、房屋产权证、消防验收意见书其中任意一项均可作为合法性证明文件;不属于必审必验的项目可提供消防备案意见书作为合法性证明文件;对于审图系统并网前且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应同步提供竣工备案证明。符合1.0.6条文情形的项目应提供属地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扩建、改建(含改变使用性质、功能及用途)的项目应提供属地规划主管部门、属地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租赁单位应提供与所有权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涉及到结构改变的应提供所有权人允许租赁方进行结构改变的证明材料。

以上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只进行技术性审查,但不能作为本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性质或办理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的依据,并在合格书相关说明中注明。

2. 技术性资料或文件。主要包括:原工程相关竣工图、技术复核意见书、房屋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报告、消防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消防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会意见(如有)等资料;

【条文说明】 如经档案馆出具查无相关竣工图证明的项目,由不低于项目规模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现状图(若涉及结构加固改造应按本要点第四章4.2.2条要求提供结构现状图;若涉及消防设施改造应提供消防设施布置图、系统图等现状图),应满足装修改造设计审查要求。现状图纸应有相关专业人员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出图章,设计单位应对图纸真实性负责。

涉及结构改变(基础改变、梁板柱及承重墙改变时)、涉及建筑使用性质改变(按现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属于大类之间使用性质变更)、涉及防火分区改变、涉及消防设施改变的项目,技术复核意见书原则上由原主体设计单位出具,如原主体设计单位无法出具的或已经注销的,可委托具有不低于原主体设计单位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技术复核意见书需加盖建筑、结构专业负责人注册章、相关单位公章、复核设计单位出图章。

房屋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报告,应按本要点第4章的相应要求提供。如有消防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消防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会意见的项目,应按本要点第3章的相应要求提供。

6.1.2

勘察设计单位提供图纸、资料要求:

1.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系统要求提供各专业图纸,并填写相关信息,项目概况、专业列表、单体情况、勘察设计人员;

2. 提供资料:涉及加固改造工程须提供结构计算书及计算模型;加固改造工程内容的说明函;原工程相关竣工图;消防设计文件;房屋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报告,应按本要点第4章的相应要求提供;涉及到基础加固时,需提供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报告。

6.2 审查依据

6.2.1

既有建筑消防设计审查标准应按照《宁波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指南(试行)》第2.2章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标准适用性条文内容作为依据。

6.2.2

审查依据宜按照现行规范、标准执行,并不应低于原规范、标准。

6.2.3

除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规范、标准规定可适用原规范、标准的情形外,应按现行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按照本要点和有关规定确实不能解决的,应针对具体问题进行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可作为设计审查依据。

【条文说明】 专家论证由建设单位向当地的主管部门申请,由各区(县、市)主管部门进行组织,评审专家从浙江省、宁波市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规范编制组主要起草人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审;与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审。评审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五人,且独立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评审意见。消防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还应符合第3.2.3条的规定。

6.3 审查内容

6.3.1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下列内容:

1. 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3. 消防安全性;

4. 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

5. 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6. 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6.3.2

政策性审查。核查第6.1.1条第一款明确的合法性证明或文件。

【条文说明】 政策性审查不作为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必要条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原则上可只进行技术性审查,但技术性审查意见不能作为本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性质或办理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的依据。

6.3.3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分为以下情况:

1. 涉及主体结构、消防系统及使用性质的建筑整体改造,应整体设计,全专业审查。主体建筑工程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装饰、幕墙等专项设计审查。

2. 涉及主体结构、消防系统及使用功能的建筑局部改造,应先进行主体建筑局部改造工程设计审查。主体建筑局部改造工程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装饰、幕墙等专项设计审查。如局部改造仅涉及结构,结构加固专项工程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装饰、幕墙等专项设计审查。

3. 仅涉及消防末端点位和装饰材料设计内容的,装饰专项可与主体一并报审。

6.3.4

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抗震鉴定报告进行符合性、适用性审查。

6.3.5

结构改造安全性审查。结构专业审查人员应重点核查墙体、楼板、楼梯、楼面荷载的变化情况,结构构件的改变情况,以及局部改造对整体结构安全的影响。

6.3.6

消防安全性审查。核查消防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消防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会意见(如有)。重点审查平面(或功能)改变后,改造范围内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救援设施、消防设施的变化情况、合规性及上述对改造范围外区域的影响,还应由专业审查人员重点核查改造范围内的排烟措施的合规性。

6.3.7

既有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程序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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