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站房、设备管理


7.1 一般规定
7.1.1 加油加气站内的站房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耐灭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加油加气站罩棚顶棚的承重构件为钢结构时,其耐火极限可为0.25h。
7.1.2 加油加气站内消防设施、器材的设置应符合GB50156的有关规定。
7.1.3 站内不应设置住宿餐饮和娱乐等场所(设施)。
7.1.4 站内不应设置建筑面积大于50㎡的商店。商店内不应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7.1.5 站内各种设备的安装、验收、检修记录等资料应齐全。
7.2 设备管理
7.2.1 加油站设备设施管理
    定期检查加油机、油罐、输油管线、液位仪、潜油泵、油气回收等设备设施及附件,确保设备设施无渗漏、保持正常功能且性能良好。
7.2.2 加气站设备设施管理
    定期检查加气机、压缩天然气储气瓶、储气井、压缩机、泵,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管线等设备设施及附件,确保安全装置定期检测,各连接部件密封良好,无泄漏。
7.3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7.3.1 对消防设施、器材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建立消防设施、器材的巡查、检测、维修保养等管理档案,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严禁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
7.3.2 消火栓、灭火器、灭火毯、消防沙箱或沙池等消防设施、器材应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7.3.3 灭火器、灭火毯应放置于醒目且便于取用位置。灭火器应保持标识清晰,各种部件不应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缺陷,存放地点及环境应符合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保。
7.3.4 消防沙箱或沙池内应保持沙量充足,不应存放杂物,沙子应保持干燥不结块,不含树叶、石子等杂质,附近应配置沙铲、沙桶、推车等灭火和应急处置辅助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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