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消防电气


6.1 一般规定

6.1.1 既有建筑整体改造时,消防电气应执行现行标准。

6.1.2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功能发生改变时,除本导则另有规定外消防电气设计、审查及验收应执行现行标准;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功能未发生改变时,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消防电气设计、审查及验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本导则另有规定时应按本导则规定。

6.1.3 既有建筑纯内部装修时,除本导则另有规定外消防电气设计、审查及验收可适用原标准。

6.1.4 木结构既有建筑改造时消防电气设计、审查及验收应执行现行标准。

6.1.5 既有建筑改造不应破坏未改造部分消防电气各系统的完整性。

6.1.6 既有建筑应结合改造消除消防安全隐患,提高消防电气设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6.1.7 消防电气产品应符合市场准入条件。

6.2 消防供配电及电器装置

6.2.1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功能未发生改变时,消防设备负荷等级可适用原标准但不应低于原设计文件,消防电源的其余要求及消防配电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

6.2.2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内部配电箱、控制面板、接线盒、开关、插座、灯具等的安装均应执行现行标准。

6.2.3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新增或替换的电线电缆选型与敷设应执行现行标准。

6.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6.3.1 既有建筑改造部分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的持续工作时间应执行现行标准。

6.3.2 改造区域内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灯具的平面布置与照度要求等应执行现行标准。

6.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4.1 既有建筑改造前,应对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产品情况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测和评估,确认产品的通讯接入方式,保证新老系统的兼容性。

6.4.2 涉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和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的改造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执行现行标准。

6.4.3 改造区域内的既有建筑改造部分如增设了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其相应场所或部位应按现行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4.4 改造区域内的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平面布置应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6.4.5 消防水泵已采用低压压力开关和流量开关连锁启泵时,消火栓启泵按钮可不用于直接启泵。如消火栓系统按原有标准仅采用消火栓箱按钮信号线直接引至消防泵控制柜启泵,则改造工程应保留此功能。

6.4.6 老年人照料设施、大中型商业建筑、图书馆建筑等内部装修或局部改造时,其非消防用电负荷部分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6.4.7 改造区域内新增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时,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设置应执行现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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