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避难宿住区


6.1.1 避难宿住区应设在便于人员安全疏散的地段,并应根据灾害环境、气候、地形地貌、基础设施配套及避难人员特点等进行布局。
6.1.2 避难宿住区设计应进行避难宿住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布置。
6.1.3 避难宿住区宜按避难人数和宿住面积规模划分为组、组团、单元等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宿住组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配置灭火器;
    2 集中配置的公用卫生间、垃圾存放和处置设施与宿住设施之间应留有卫生防护距离。
6.1.4 当避难宿住区采用帐篷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宿住区的避难人数不宜超过64000人,宿住面积不宜大于70000㎡,占地面积规模不宜超过120h㎡。避难宿住区与其他设施的最小安全间距不应小于16m;
    2 避难宿住区可按表6.1.4-1的分级控制指标进行规模控制;
    3 避难宿住区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宿住面积不应大于4500㎡,每个防火分区的占地面积不应大于6400㎡,边长不应大于80m,防火分区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4m;
    4 帐篷之间的最小距离宜满足表6.1.4-2的规定;
    5 帐篷宿住组的间距不应小于帐篷高度的0.8倍,帐篷宿住组团的间距不应小于两侧帐篷高度0.8倍之和;
    6 宿住单元之间宜利用通道等进行分隔,且其间距不应小于7m。
6.1.5 宿住单元的疏散通道总宽度应按宿住人数确定,平坡地面不应小于每百人0.32m,阶梯地面不应小于每百人0.37m。
6.1.6 避难宿住单元应根据避难人数及应急功能要求,配置应急辅助设施。应急辅助设施可分级或集中配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宿住组宜设置公用卫生间、垃圾收集点;
    2 宿住组团宜设置集中供水点、医疗卫生室、物资分发点、公共活动场所和管理服务点,医疗卫生室面积不宜小于36㎡,物资分发点面积不宜小于36㎡,公共活动场所面积不宜小于70㎡,管理服务点面积不宜小于36㎡;
    3 每个宿住单元宜设集中供水区和供水车停车区。
6.1.7 避难宿住区的公共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永久保障型和紧急转换型的公共卫生间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2 对于公共卫生间厕位数量,当用于短期、中期避难使用时,不宜少于避难人数的1.0%,当用于长期避难使用时,不宜少于避难人数的2.0%。
    3 公共卫生间区分男女设置时,女厕位的数量不宜低于男厕位数量的1.5倍;混合设置时,专用女厕位不宜低于总厕位数量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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