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6.2.1 应对玻璃防火分隔系统进行外观检查,并应核查检验报告和实际工程的一致性。
检验方法:目测、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2.2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防火性能检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镶玻璃构件耐火试验方法》GB/T12513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由国家法定检验机构实施。
6.2.3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的防火性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试件的材质、构造、安装施工方法应与实际工程相同,检测试件尺寸应采用实际工程使用的最大尺寸防火玻璃板块进行测试;
2 对于玻璃防火分隔系统,应抽取包含最大防火玻璃单元在内的至少两个防火框架单元进行检测。
6.2.4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安装方法应满足文件的规定。
检验方法:目测,核查所有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2.5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
6.2.6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的外观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玻璃的外观质量应在良好的自然光及散射光照条件下,在距玻璃的正面600mm处进行目视检查;外观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安全玻璃第1部分:防火玻璃》GB15763.1的有关规定;
2 框架系统应牢固,不应有虚焊、断裂和松动。焊缝表面应光滑平整,不应有气孔、夹渣和漏焊。框架表面应平整,不应有毛刺等外观缺陷。涂层应均匀、光滑,不应有明显的堆漆、漏漆、剥落等缺陷。螺栓连接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2.7 防火密封条与防火玻璃、玻璃槽口的接触应紧密、平整。防火密封胶与防火玻璃、玻璃槽口的边缘应粘结牢固、接缝平齐。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2.8 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中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的验收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的有关规定。专用喷头应满足相关产品安装的要求。
6.2.9 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的触发、喷水时长及覆盖区域等应满足文件的规定。
检验方法:人工触发、目测、计时、核对设计图纸。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2.10 喷头与防火玻璃之间不应有影响喷水的遮挡物。
检验方法:观察。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2.11 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的喷头安装位置、间距和感应触发装置应满足文件的规定。
检验方法:目测、尺量、核查检测报告、核对设计图纸。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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