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给水排水


6.1.1 看守所生活、生产系统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1.2 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宜大于0.20MPa,且不应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工作压力。
6.1.3 供应集中热水的部位应保证热水供水系统配水点的供水温度不应低于45℃且不应高于60℃。
6.1.4 设置集中的管道饮水系统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设置直饮水系统的,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与小区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CJJ/T110和《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的有关规定。
6.1.5 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管道、阀门和配件应采用不易锈蚀的材质。
6.1.6 室内排水管道与室外检查井之间的连接管道宜放大一号管径。
6.1.7 给水系统的计算应根据看守所管理的要求,按同时使用百分数计算秒流量,保证供水的水量及水压要求。
6.1.8 监室内不应使用中水等回用水。
 
条文说明
6.1.3 如采用集中生活热水供应系统(仅用于洗浴),应保证配水点的最低水温,满足使用者的使用要求,同时又要限定供水的最高温度,避免发生烫伤。
6.1.6 考虑到看守所监区内管道室内外的连接管易于堵塞,故提出连接管道放大一号管径,保证排水系统的畅通。
6.1.7 被羁押人使用卫生器具时间相对集中,为保证给水水量及水压需求,确定给水管道的设计流量时,需要根据实际的管理要求确定符合实际使用情况的同时使用百分数,以保证满足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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