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3 灭火器压力指示器要求


6.13.1 贮压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除外)应装有可显示其内部压力的压力指示器(以下简称指示 器)。
6.13.2 指示器的压力指示范围应能反映灭火器工作温度与压力的关系,其表盘刻度和指针应符合如 下要求:
6.13.2.1 指示器的最大量程应为灭火器工作压力的1.5~2.5倍;指示器表盘上的零位、工作压力(指 灭火器工作压力)、可工作的压力范围上下限和指示器的最大量程应用刻度和数值表示。用于指示灭火 器工作压力的刻度线其宽度应在0.6 mm~1.0 mm之间。
6.13.2.2 指示器表盘上可工作的压力范围用绿色表示;从零位到可工作压力的下限的范围用红色表 示,并在该范围的刻度线上标上“再充装”字样;从可工作压力的上限到指示器的最大量程的范围用黄色 表示,并在该范围的刻度线上标上“超充装”字样。
6.13.2.3 指示器表盘上的数字、符号和“再充装”、“超充装”等字样应用白色或黑色表示。
6.13.2.4 指示器的指针可用黄色或黑色;指针的顶端应终止在指示点的弧线上;指针的顶端最大半径 为0.25 mm;指针的长度当在零位测量时,从指针的旋转点到其顶端的长度:对用于灭火剂充装量大于 2 kg(L)灭火器的,不应小于9 mm;对用于充装量小于2 kg(L)灭火器的,不应小于6 mm。
6.13.2.5 指示器的表盘上从零位到指示工作压力的弧线长度:对用于灭火剂充装量大于2 kg(L)的 灭火器,不应小于12 mm;对用于灭火剂充装量小于2 kg(L)或洁净气体灭火器的不应小于6 mm。
6.13.2.6 指示器表盘上应标有指明其所适用的灭火剂的符号或文字(如可用于干粉灭火剂的用符号 "F",水基型灭火剂用符号“S”,洁净气体灭火剂用符号“J”等表示)。
6.13.2.7 指示器表盘上应标有制造厂名或商标。
6.13.3 指示器的指针转动应平稳,在测量过程中指针不应有跳动、停滞等现象。指示器的指示误差应 符合如下要求:
6.13.3.1 指示工作压力值的误差不应大于工作压力的士4%。
6.13.3.2 指示可工作的压力范围上下限的压力值,对用于干粉和水基型灭火器的,其误差不应大于工 作压力的士4%;对用于洁净气体灭火器的,其误差不应大于工作压力的士8%。
6.13.3.3 指示零位值的误差不应大于工作压力的士12%。
6.13.3.4 指示最大量程值的误差不应大于工作压力的士15%。
6.13.4 指示器弹性元件应有足够的强度,并应符合如下要求:
6.13.4.1 指示器应经受6倍的工作压力值的压力保压1 min而不破裂,当弹性元件在小于8倍的工 作压力值时破裂,则不应有零部件弹出。
6.13.4.2 指示器应经受最大量程的110%的压力下保持3h,然后释放压力进行测量,其工作压力值 的误差不应大于士4%。
6.13.4.3 指示器应经受灭火器水压试验压力值下保持3h,然后释放压力,在零位状态下放置1h,进 行测量,其各指示点误差应符合6.13.3的规定。
6.13.4.4 指示器应经受1000次压力交变试验,交变压力从零到工作压力值的125%或最大量程值的 60%(取大值)再回到零。以每分钟6次的循环进行压力交变试验。然后再进行测量,其指示误差应符 合6.13.3的规定。
6.13.5 指示器的密封性能应符合如下要求:
6.13.5.1 指示器应有可靠的水密性能,将其浸没在0.3 m水下2 h及进行480 h盐雾试验后,指示器 内表面不应有可见的水汽现象及表盘文字符号不应有模糊等现象。
6.13.5.2 指示器应有可靠的密封性能,将其充入工作压力并放置7 d后,其指针应仍指示在工作压力 值,将其浸没在0.3 m水中10 min,不应有可见的泄漏气泡。
6.13.6 指示器的其他性能应符合如下要求:
6.13.6.1 指示器应有安全泄压处,当弹性元件泄漏时应安全泄压。安全泄压处应在24 h内,在小于 或等于345 kPa的压力下动作。压力释放的最小流量应为1 L/h。
6.13.6.2 指示器应能经受按7.5.2方法的振动试验。试验后,指示器不应有破裂、脱落或肉眼可见的 变形,其示值误差仍应符合6.13.3的规定。
6.13.6.3 指示器应能经受按7.7.1方法的外部腐蚀试验,试验后指示器外表无锈蚀现象,内表面无水 汽等现象。
6.13.6.4 指示器与灭火器器头的连接尺寸应为M10x1,并有4牙以上全螺纹相啮合。
6.13.6.5 用于干粉灭火器的指示器应装有能阻止干粉灭火剂通过的过滤装置。
6.13.6.6 指示器各元件的材料性能应符合灭火器使用温度范围的要求。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