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7 室内外装修


6.17.1 室内外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外装修不应影响建筑物结构的安全性。当既有建筑改造时,应进行可靠性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加固。
    2 装修工程应根据使用功能等要求,采用节能、环保型装修材料,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6.17.2 室内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不得影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
    2 既有建筑重新装修时,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设备管线系统,且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 室内装修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相关要求。
6.17.3 外墙装修材料或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必须安全牢固。

条文说明
 
6.17.1 装修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GB18580~GB18587、《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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