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水平交通


6.3.1 老年人经过的过厅、走廊、房间等不应设门槛,地面不应有高差,如遇有难以避免的高差时,应采用不大于1/12的坡面连接过渡,并应有安全提示。在起止处应设异色警示条,临近处墙面设置安全提示标志及灯光照明提示。
6.3.2 养老设施建筑走廊净宽不应小于1.80m。固定在走廊墙、立柱上的物体或标牌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0m;当小于2.00m时,探出部分的宽度不应大于100mm;当探出部分的宽度大于100mm时,其距地面的高度应小于600mm。
6.3.3 老年人居住用房门的开启净宽应不小于1.20m,且应向外开启或推拉门。厨房、卫生间的门的开启净宽不应小于0.80m,且选择平开门时应向外开启。
6.3.4 过厅、电梯厅、走廊等宜设置休憩设施,并应留有轮椅停靠的空间。电梯厅兼作消防前室(厅)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靠墙固定的休息设施,且其水平投影面积不应计入消防前室(厅)的规定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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