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锅炉煤粉系统


6.2.1 原煤仓和煤粉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煤仓和煤粉仓内表面应平整、光滑、耐磨和不积煤、不堵粉,仓的几何形状和结构应使煤及煤粉能够顺畅自流。
    2 圆筒形原煤斗出口段截面收缩率不应小于0.7,下口直径不宜小于600mm,原煤斗出口段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60°。非圆筒形结构的原煤斗,其相邻两壁交线与水平面交角不应小于55°,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60°;对于黏性大、高挥发分或易燃的烟煤和褐煤,相邻两壁交线与水平面交角不应小于65°,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70°。相邻两壁交角的内侧应成圆弧形,圆弧的半径不应小于200mm。
    3 金属煤粉仓的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65°,相邻两壁间交线与水平面交角不应小于60°,相邻两壁交角的内侧应成圆弧形,圆弧的半径不应小于200mm。
    4 煤粉仓应防止受热和受潮,对金属煤粉仓外壁应采取保温措施,在严寒地区靠近厂房外墙或外露的原煤仓和煤粉仓,应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5 煤粉仓及其顶盖应具有整体坚固性和严密性,煤粉仓上应设置防爆门,除无烟煤外的其他设计煤种,煤粉仓应按承受40kPa以上的爆炸内压设计。
    6 煤粉仓应设置测量煤粉温度、粉位和吸潮、放粉及防爆设施。
6.2.2 在任何锅炉负荷下,送粉系统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送粉管道满足下列流速条件时允许水平布置,否则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应小于45°:
      1)热风送粉系统:从一次风箱到燃烧器和从排粉机到乏气燃烧器之间的送粉管道,流速不小于25m/s;
      2)干燥剂送粉系统:从排粉机到燃烧器的送粉管道,流速不小于18m/s;
      3)直吹式制粉系统:从磨煤机到燃烧器的送粉管道,流速不小于18m/s。
    2 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部件连接外,煤粉系统的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
6.2.3 煤粉系统的设备保温材料、管道保温材料及在煤仓间穿过的汽、水、油管道保温材料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6.2.4 磨制高挥发分煤种的制粉系统不宜设置系统之间的输送煤粉机械;必须设置系统之间的输粉机械时应布置输粉机械的温度测点、吸潮装置。
6.2.5 锅炉及制粉系统的维护平台和扶梯踏步应采用格栅板平台。位于煤粉系统、炉膛及烟道处的防爆门排出口之上及油喷嘴之下的维护平台应采用花纹钢板制作。
6.2.6 煤粉系统的防爆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煤粉系统设备和其他部件按小于最大爆炸压力设计时,应设置防爆门。
    2 磨制无烟煤的煤粉系统以及在惰性气氛下运行的风扇磨煤机煤粉系统,可不设置防爆门。
    3 防爆门动作时喷出的气流,不应危及附近的电缆、油气管道和经常有人通行的部位。
6.2.7 磨煤机出口的气粉混合物温度,不应大于表6.2.7的规定。  
表6.2.7  磨煤机出口的气粉混合物温度(℃)
磨煤机出口的气粉混合物温度(℃)
      注:tM2指磨煤机出口气粉混合物温度。
6.2.8 磨制混合品种燃料时,磨煤机出口的气粉混合物的温度,应按其中最易爆的煤种确定。
6.2.9 采用热风送粉时,对干燥无灰基挥发分15%及以上的烟煤及贫煤,热风温度的确定,应使燃烧器前的气粉混合物的温度不超过160℃;对无烟煤和干燥无灰基挥发分15%以下的烟煤及贫煤,其热风温度可不受限制。
6.2.10 当制粉系统设置有中间煤粉储仓时,宜设置该系统停止运行后的放粉系统。


条文说明
6.2 锅炉煤粉系统
6.2.1 系原规范第5.2.1条的修改。
    本次修改主要根据《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第6.4.5节第1条,对原煤仓及煤粉仓的形状及结构提出要求。向磨煤机内不间断而可控制地供煤,是减少煤粉系统着火和爆炸的重要措施。本条对原煤仓和煤粉仓设计提出要求主要目的是为避免由于设计的不合理致使运行中发生堵煤、积粉而引起爆炸起火。电力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程》DL/T 5035—2004附录L名词解释对严寒地区进行了定义,严寒地区是指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即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不高于–10℃的地区。
    当煤粉仓设置防爆门时,防爆门上方还应注意避开电缆,以免出现着火现象。
    本次修订煤粉仓按承受40kPa以上的爆炸内压设计,主要依据:
    1 前苏联在1990年版防爆规程已经将防爆设计压力提高到40kPa。
    2 如果按照美国、德国等标准计算防爆门,防爆门面积将很大,并且仍会出现局部爆炸问题。
    3 东北电力设计院主编的《火力发电厂煤和制粉系统防爆设计技术规程》DL/T 5203—2005明确规定“煤粉仓装设防爆门时,煤粉仓按减压后的最大爆炸压力不小于40kPa设计,防爆门额定动作压力按1~10kPa设计,对煤粉云爆炸烈度指数高的煤种,减低后的最大爆炸压力和防爆门额定动作压力应通过计算确定。
6.2.2 系原规范第5.2.2条的修改。
    前苏联1990年版《防爆规程》规定:对于直吹式制粉系统,送粉管道水平布置时防沉积的极限流速在锅炉任何负荷下均不应小于18m/s。对于热风送粉系统,该规程规定,在锅炉任何负荷下要求不小于25m/s。对于干燥剂送粉系统,其气粉混合物的温度与直吹式制粉系统取相同的下限流速,即不小于18m/s。
    因此此次修改要求煤粉管道的流速应不小于输送煤粉所要求的最低流速,以防止由于沉积煤粉的自燃而引起煤粉系统内的爆炸而酿成的火灾。
6.2.3 系原规范第5.2.3条的修改。将原条文细化,以便理解。原文中煤粉间称谓不够准确,故本次将其改为煤仓间。
6.2.4 系原规范第5.2.4条的修改。原条文不够完整,本次增加了“必须设置系统之间的输粉机械时应布置输粉机械的温度测点、吸潮装置”的要求。
6.2.5 系原规范第5.2.5条的修改。原规范中网眼平台现已不采用。设置花纹钢板平台的目的是为防止防爆门爆破时排出物伤人或烧坏设备及抽出燃油枪时,油滴到其下方的人员或设备上造成损害。
6.2.6 系原规范第5.2.6条。文字略加修整。
    煤粉系统爆炸而引起的火灾是燃煤电厂运行中常发生且具有很大危害的事故。为防止或限制爆炸性破坏可以从如下方面采取措施:
    1 煤粉系统设备、元件的强度按小于最大爆炸压力进行设计的煤粉系统设置防爆门。
    2 煤粉系统按惰性气体设计,使其含氧量降到爆炸浓度之下。
    3 煤粉系统设备、元件的强度按承受最大爆炸压力设计,系统不设置防爆门。关于防爆门的装设要求及煤粉系统抗爆设计强度计算的标准各国有所差异。前苏联较多利用防爆门来降低爆炸对设备和系统的破坏,1990年出版的《燃料输送、粉状燃料制备和燃烧设备的防爆规程》中,对防爆门装设的位置、数量以及面积选择原则等都有详细的规定。而美国、德国则多采用提高设备和部件的设计强度来防止爆炸产生的设备损坏,仅在个别系统的某些设备上才允许装设防爆门。国内电力系统正准备颁布有关制煤粉系统防爆方面的设计规程。
6.2.7  系原规范第5.2.8条的修改。对于表中内容予以充实。
    煤中的挥发分含量是区分煤的类别的主要指标。挥发分对制粉系统爆炸又起着决定因素。当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19%时,就有可能引起煤粉系统的爆炸。而挥发分的析出与温度有关,温度愈高挥发分愈容易被析出,煤粉着火时间越短,越能引起煤粉混合物的爆炸。为此,本条根据磨煤机所磨制的不同煤种,参考了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制粉系统设计计算技术规定》DL/T 5145—2002等有关资料,根据电厂实践,规定了磨煤机出口气粉混合物的温度值,并且增加了双进双出钢球磨煤机直吹式制粉系统、中速磨煤机直吹式制粉系统分离器后气粉混合物的温度要求。
6.2.8 系原规范第5.2.9条的保留条文。
6.2.9 系原规范第5.2.10条的保留条文。
6.2.10 新增条文。
    为防止制粉系统停用时煤粉仓爆炸,宜设置放粉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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