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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11
6.3 一般项目
6.3.1 砌体的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宜为10mm,但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
抽检数量:每检验批抽查不应少于5处。
检验方法:水平灰缝厚度用尺量5皮小砌块的高度折算;竖向灰缝宽度用尺量2m砌体长度折算。
6.3.2 小砌块砌体尺寸、位置的允许偏差应按本规范第5.3.3条的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6.3 一般项目
6.3.1 小砌块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的规定,可参阅本规范第5.3.2条说明,经多年施工经验表明,此规定是合适的。
上一节:
6.2 主控项目
下一节:
7 石砌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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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砌筑砂浆
5 砖砌体工程
5.1 一般规定
5.2 主控项目
5.3 一般项目
6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
6.1 一般规定
6.2 主控项目
6.3 一般项目
7 石砌体工程
7.1 一般规定
7.2 主控项目
7.3 一般项目
8 配筋砌体工程
8.1 一般规定
8.2 主控项目
8.3 一般项目
9 填充墙砌体工程
9.1 一般规定
9.2 主控项目
9.3 一般项目
10 冬期施工
11 子分部工程验收
附录A 砌体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B 填充墙砌体植筋锚固力检验抽样判定
附录C 填充墙砌体植筋锚固力检测记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