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厂房(仓库)


6.3.1 机务段、车辆段、动车段(所)、综合维修基地(段)、大型养 路机械段的喷漆库、油漆库应单独设置。当设置在联合车间的端 部时,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 h的防火卷帘分隔,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库内油漆存放间、漆工间、干燥间等附属房屋应采用耐火 极限不低于3.00 h的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
    2 采用轻质屋面或有足够的门、窗,保证泄压面积,地面应采 用不产生火花的建筑材料。
    3 库内不得设置办公室、休息室或更衣室。
    4 库内设置检修坑时,坑内应采取降低气雾浓度措施。
6.3.2 酸性蓄电池充电间应单独建造。当与其他房屋合建时应 将其设于外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 h的防火墙分隔, 其上方不应建有其他房屋。
    充电间不应设置与相邻值班室和配电室直通的门、窗;当必须 设置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当屋顶开有天窗或紧靠顶棚对称 设置面积不小于2.0 m²的通风窗,且屋顶无大于或等于0.2 m高 的梁隔断时,可不考虑泄压。
6.3.3 车辆段、动车段(所)联合车间内设置的漆工间、调漆间及 甲、乙类油品存放间应靠近外墙布置。油漆、溶剂及甲、乙类油品 的储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
6.3.4 机务段、车辆段、动车段(所)的柴油泵间和油脂发放间应 设在地面。
6.3.5 危险化学品货物仓库的库房应按危险品货物分类分别建 造,化学性质相近、灭火方法相同的物品可合建一个库房,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房屋顶面应采用双层隔热和易泄压的轻质材料做屋盖。
    2 地面应有从库门口向室内的下坡。
    3 库房应采用向外开启的非金属门、窗或悬开窗,当受到站 台宽度限制时,可采用侧拉门,但应设宽度不小于0.8 m无门槛向 外开启的疏散门。
    4 地面和3.0 m以下的内墙面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建筑 材料。
6.3.6 铁路物流中心库房的生活、办公、仓储、分装、交易等不同 功能场所,应按不同使用性质分别划分防火分隔。防火设计应符 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6.3.7 动车段(所)检查库内因工艺需要设置的横穿纵向检修地 沟的通道可作为厂房内的辅助疏散通道,并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 示标志。
 
条文说明
6.3 厂房(仓库)
6.3.1~6.3.2 喷漆库、油漆库及酸性蓄电池充电间为危险等级 较高的生产房屋,一旦发生事故,可燃物质足以构成爆炸或燃烧危 险,故需单独建造。但在机务段、车辆段、动车段(所)、综合维修基 地(段)、大型养路机械段内,由于工艺流程或面积等条件限制,此 类库房、车间大多与其他厂房或车间合建。由于其所占合建厂房 或车间面积较小,且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的易燃、可燃物数量也 较少,故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1.2条第 1款规定,在采取必要的防火保护措施后,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相 邻厂房或车间确定其火灾危险性。
6.3.3 对于甲、乙类物品中间仓库,由于工厂规模、产品不同,一 昼夜需用量有大有小,难以规定一个具体限量数据。但车间内设 置的漆工间、调漆间及甲、乙类油品存放间的储量要严格控制在一 昼夜用量之内。
6.3.4 由于柴油蒸气比空气重,采用地下、半地下式油泵间,柴油 蒸气会长期聚集在室内不易飘散,在遇明火情况下易发生爆炸和 火灾,故油泵间和油脂发放间不要建在地下或采用半地下式建筑。
6.3.5 为有利于安全和便于管理,同一库房或同一防火分区内最 好储存同一种物品。
    危险品种类繁多,除爆炸品外,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 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均 存在火灾和爆炸的危险。因此,危险品库房首先要具有防爆的功 能。故需采取必要的泄压措施,如采用轻质屋盖和易泄压的门 窗等。
6.3.6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在我国造成过多起重特 大火灾,但为了便于生产和管理,往往在中心库房中会设置用于管 理、控制或调度生产的办公房间以及临时休息室等。因此,需要采 用规定的耐火构件与生产部分分隔开,并设置直通厂房外的疏散 楼梯、疏散门等。为方便沟通而设置的与生产区域相通的门要采 用乙级防火门。员工宿舍决不能设置在仓库内。
6.3.7 当发生火灾事故时,位于线路间工作人员或因纵向检修地 沟的阻隔,无法利用主外墙的门向库外疏散,只有沿着线路向车库 大门一侧疏散,延长了疏散时间。因工艺需要设置的横穿纵向检 修地沟的通道,一般为检修工人所熟悉,可以利用其迅速横穿纵向 检修地沟向库外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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