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6.4.1 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参加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等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并持证上岗。
6.4.2 物业服务企业员工岗前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物业服务企业对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6.4.3 物业服务企业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应设有消防警示牌、消防公益广告、消防橱窗等消防知识宣传设施,并应结合火灾特点和形势,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宣传内容。
6.4.4 物业服务企业应制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组建住宅物业志愿消防队,每月应至少开展一次灭火、救生技能训练,每年应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至少进行一次以消防设施、器材使用、灭火和安全疏散为重点的消防宣传和演练活动。
6.4.5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瘫痪病人及未成年人等被监护人员进行防火教育,落实必要的防火安全保护措施。物业服务企业应对上述被监护人员登记造册,定期组织培训。
6.4.6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住宅区的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并应在消防车道、消防车作业场地、疏散通道以及消火栓、灭火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附近设置禁止占用、遮挡的明显标识。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