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副产品加工


6.6.1 副产品加工应在单独的房间进行。
6.6.2 副产品精加工间和包装间宜设置通风降温设施,室内环境温度不宜高于12℃。
6.6.3 副产品加工间的工艺布置应做到产品流向一致、避免交叉。
6.6.4 副产品装盘后宜送入冷却间,冷却间的温度应为0℃~4℃。
6.6.5 副产品加工工艺流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爪:浸烫→脱爪皮→清洗整理→冷却、包装;
    头:浸烫→脱毛→清洗整理→冷却、包装;
    肝:清洗整理→冷却、包装;
    心:清洗整理→冷却、包装;
    胗:剖切→翻洗→剥离内金→整理→冷却、包装。

条文说明

6.6.2 副产品的腐败速度较快,为保证副产品的品质,提出副产品加工间的温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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