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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安全要求


7.1 防护区内最高环境温度下的最大灭火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于经常有人工作的防护区,防护区内灭火剂最大浓度不应超过表2中的NOAEL浓度;
    ——对于经常无人工作的防护区,或平时虽有人工作但能确保系统喷放前人员能全部撤离的防护区,防护区内灭火剂最大浓度不宜超过表2中的LOAEL浓度。
表2 氮气IG-100 的生理反应影响指标
表2 氮气IG-100 的生理反应影响指标
7.2 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30s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
7.3 氮气IG-100灭火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7.4 设计采用的系统产品及组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7.5 氮气IG-100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氮气IG-100灭火系统的施工及验收应按GB 50263-2007关于IG 541灭火系统的规定执行。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器。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以及氮气IG-100防火或灭火系统的永久性标志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信号,应保持到防护区通风换气后,以手动方式解除。
7.6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因生产需要的常开式防火门,应设置具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功能的电控释放器。
7.7 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少于每小时5次。
7.8 储气瓶组和启动控制装置存放场所应按以下要求设置:
    ——存放场所的门应向外开启;
    ——存放场所内应设应急照明;
    ——存放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地下存放场所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设在下部,可通过排风管排出室外。
7.9 经过有爆炸危险和变电、配电场所的管网,以及布设在以上场所的金属箱体等,应设防静电接地。
7.10 氮气IG-100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与应急操作应有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显示与措施。
7.11 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宜配置空气呼吸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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