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施工和验收


7 施工和验收

7.1 施 工

7.1.1 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建筑施工现场应根据场内可燃物数 量、燃烧特性、存放方式与位置,可能的火源类型和位置,风向、水 源和电源等现场情况采取防火措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建设工程施工 现场消防安全技术标准》GB/T 50720 等的规定。

7.1.2 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除应具备 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外,还必须具备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 有关的知识和经验,应针对施工现场、结合历史保护要求和经审批 的消防设计文件,对火灾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编制消防施工方 案,并应根据现场情况变化及时修改、完善。消防施工应符合保护 规划或者保护措施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7.1.3 历史建筑保护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在现场展示该建 筑的基本信息、保护要求、价值要素等资料,展示工程效果图、消防 平面疏散图及相关法定文件等资料,并公示主要的施工内容和技 术措施。

7.1.4 施工现场应采用不燃材料将施工区域与其他区域进行 分隔。

7.1.5 拆卸施工前,应切断除必要的消防电气设备外的其他电 源,做好各类木结构、构件的防火保护工作。

7.1.6 历史建筑施工现场内部不宜设置临时办公用房,不应设置 工人宿舍。

7.1.7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施工现场应减少动火作业,施工 现场宜考虑全部型材场外加工的措施。确需现场动火作业,宜在

地面及空旷区域完成。

7.1.8 耐火等级为三、四级的历史建筑内不宜使用电焊、气焊等 明火作业,室外动火作业场外围距建筑距离不小于6m 。对范围 内有耐火等级为三、四级的历史建筑需进行施工动火作业时,应按 照消防管理制度落实现场监护人,采取消防安全措施,配置消防器 材。作业结束后,应在现场监护不小于30min, 检查确认无火种 遗留。

7.1.9 施工现场既有消防系统不得停用。施工中确需局部停用 消防设施或对局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或改造时,应分步、分类进 行,严禁同一时间内停用全部消防设施。维修或改造完成后应立 即投入使用。有下列情况时,应增加临时消防设施确保施工人员 和历史建筑的安全:

1 施工现场既有消防设施因施工(局部)停用的;

2 因施工改变原安全疏散设施。

7.1.10 施工单位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单位应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导致火灾发生的施工作业 及其他活动,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施工现场灭火及 应急疏散预案,并应根据现场情况变化及时对其修改、完善;

3 施工单位应根据灭火及应急疏散方案,定期开展灭火及应 急疏散的演练。

7.2 验 收

7.2.1 历史文化街区内公共消防设施工程在完成施工并通过竣 工验收前,该范围内的任何需利用该公共消防设施的其他建设工 程不得单独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

7.2.2 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在竣工验 收合格(含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消防设计审 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组织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予以 配合,形成验收意见。

7.2.3 属于其他建设工程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自竣工验 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 管部门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7.2.4 消防评估、设计、施工、验收、备案、检查、抽检、测试和竣工 验收的记录、图纸、照片和审批等文件、资料,以及历次保护与利用 工程的资料应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归档或备案,并作为物业管理的 依据之一。其中施工过程归档资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 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现行行业标准《建设电子文件与电 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 117 等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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