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既有建筑改造、改建、扩建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7 既有建筑改造、改建、扩建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7.1 一般规定

7.1.1 下列既有建筑改造、改建、扩建项目应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1 地基基础改造及加固工程;

2 主体结构改造及加固工程;

3 建筑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等改建项目;

4 竖向加层、平面拓宽等扩建项目;

5 其他需审查的项目。

7.1.2 当既有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不能满足既有建筑改造、改建、扩建项目设计要求时,应进行补充勘察。

7.1.3 既有建筑改造、改建、扩建项目的幕墙等外立面装饰、智能化、附属钢结构等专项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符合本指南第 6 章的规定。

7.1.4 既有建筑改建项目涉及改变为幼儿园、老年公寓等场所时,尚应满足日照间距的要求;涉及厂房改建为民用建筑的,尚应满足绿色建筑和节能、无障碍设计等要求。

7.1.5 既有建筑装修改造工程不得降低原建筑节能性能,也不得降低原建筑消防设计标准。

7.1.6 既有建筑装修改造工程不宜改变原建筑主体结构,原建筑主体结构有变动时,其施工图审查应同时执行 7.2 节、7.3 节相关内容。

7.1.7 涉及改变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平面使用功能、疏散体系、消防救援体系、建筑消防设施、主体结构等变更的既有建筑装修改造工程设计应由符合主体建筑工程相应资质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承担,不得由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单位承担。

7.1.8 进行特殊消防设计的既有建筑改造、改建、扩建项目,由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前完成,专家评审意见作为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依据。

7.1.9 既有建筑改造形式分为:既有建筑整体改造和既有建筑局部改造。既有建筑装修工程按第 7.3 节要求执行。

7.1.10 对既有建筑改造、改建、扩建项目,其加固、改造及新建部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依据应按本指南第 2.3.1 条执行;涉及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应按现行国家和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

7.2 既有建筑改造、改建、扩建项目

7.2.1 既有建筑改造、改建、扩建项目施工图审查应根据具体所涉及改造、改建、扩建情况提供送审资料,除符合一般内容要求外,尚应提供下列资料:

1 建设单位针对既有建筑改造、改建、扩建出具的情况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2 既有建筑改建、扩建项目设计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复(包括技术论证意见);

3 对涉及建筑高度、层数、面积、使用性质、建筑外立面等改变的应出具规划部门的审批文件;

4 既有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抗震鉴定报告;

5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6 全套施工图纸;

7 建筑局部改造工程原则上要求提供原主体设计单位的设计技术复核表(格式参照附表 6.3);

8 既有建筑的竣工图纸及相关设计文件;

9 结构及其他相关专业计算书;

10 所在既有建筑的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材料(非房屋产权人进行改造的,尚应提供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产权人同意改造的授权委托书);

11 建设项目设计规模确认单;

12 审查机构确认与审查工作相关的其他资料。

7.2.2 提交的送审资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专业图纸中的项目名称、各单体名称应一致,施工图设计深度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有关要求;

2 各专业计算书内容应齐全,计算书封面应有计算人、审核人及专业负责人等至少三人签字,设计单位和注册人员应按规定在计算书封面上盖章;

3 送审资料中,建设单位针对既有建筑改造、改建、扩建出具的情况说明、既有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和抗震鉴定报告、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纸和计算书、建设项目设计规模确认单等必须为原件,其他资料可以为复印件,但必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建设单位应对提交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7.2.3 既有建筑改造、改建、扩建项目应按《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 的要求进行鉴定。

7.2.4 既有建筑改造、改建、扩建项目施工图审查应根据具体所涉及改造、改建、扩建情况确定审查专业和审查内容。

7.2.5 对于涉及原有结构体系或受力改变的改造、改建、扩建项目,除审查改造、改建、扩建部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外,尚应根据整体计算分析结果按现行规范对影响范围既有结构进行复核性审查。

7.2.6 既有建筑改造、改建、扩建项目设计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安全性鉴定报告和抗震鉴定报告所列出问题是否在施工图设计中处理落实到位。

7.2.7 新建部分结构构件与原有建筑主体结构之间的连接措施是否安全可靠。

7.2.8 改造、改建、扩建部位的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钢结构防腐和防火设计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7.2.9 对于涉及结构加固的既有建筑改造、改建、扩建项目,尚应审查下列内容:

1 各类结构构件的加固方法及其适用条件、加固设计计算及构造规定是否满足现行加固规范要求;

2 各种加固材料的性能指标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工程安全的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及制品是否已按规范要求通过安全性鉴定;

3 工程结构加固设计工作年限及工程结构加固材料的设计工作年限是否符合规定;

4 既有建筑抗震加固的设计原则是否符合要求,抗震设防类别及相应的抗震措施和抗震验算是否符合要求;

5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是否满足地基承载力和稳定性、桩基承载力和桩身强度、地基(桩基)变形沉降、地下室抗浮稳定性等要求。

7.2.10 对于涉及到拆除原有结构及构件的,尚应审查结构设计文件是否已明确采取可靠的拆除安全措施。

7.2.11 除符合上述规定外,各专业的审查内容及要求尚应符合

本指南第 5 章的规定。

7.3 既有建筑装修工程

7.3.1 既有建筑装修工程施工图审查的送审资料应包括:

1 建设单位针对既有建筑装修改造出具的情况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2 对涉及建筑外立面及其他规划指标等改变的应出具规划部门的审批文件;

3 既有建筑装修全套施工图纸;

4 相关专业计算书;

5 装修工程设计技术复核表(格式参照附表 6.2);

6 既有建筑的竣工图纸及相关设计文件;

7 所在既有建筑的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材料(非房屋产权人进行装修的,尚应提供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产权人同意装修改造的授权委托书);

8 建设项目设计规模确认单;

9 审查机构确认与审查工作相关的其他资料。

7.3.2 提交的送审资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专业图纸中的项目名称应一致,装修施工图设计深度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有关要求;

2 送审资料中,建设单位针对既有建筑装修改造出具的情况说明、施工图纸和计算书、装修工程设计技术复核表、建设项目设计规模确认单等必须为原件扫描,其他资料可以为复印件,但必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建设单位应对提交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7.3.3 既有建筑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明确是否涉及结构改造、建筑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对于建筑用途改变的,图纸中应注明原建筑使用功能,必须明确各功能房间的楼面活荷载标准值。

7.3.4 经属地城建档案馆证明确实无法提供原建筑竣工图的既有建筑装修工程,对于不涉及结构体系、荷载改变以及建筑用途变更的,须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现有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能满足结构安全要求的,可实行消防专项审查。

7.3.5 既有建筑装修工程施工图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室内空间分隔、构造做法、楼地面的做法及使用功能的调整应满足原主体工程结构安全及防水设计的要求;

2 装修设计应满足原主体工程消防设计要求防火分区、消防疏散、防排烟等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3 装修工程应满足原主体工程中节能设计要求,楼地面及墙体的材料、构造与主体设计不一致时应符合节能设计规范的规定;

4 装修工程应满足原主体工程设计中性能化设计的要求,建筑分隔、构造材料与主体设计不一致时,其声环境、光环境、无障碍设计应符合设计规范的规定;

5 装修设计中装饰材料及成品器具的选择应符合防火、节能、节材、环保等相关文件及设计规范的规定;

6 装修工程中给排水设计应满足原主体工程设计中消防、给排水等主干管系统的要求,符合给排水设计规范的规定;

7 装修工程中给排水设计应达到原主体工程设计中节水设计标准;

8 电气装饰设计应在原主体工程设计的电气系统基础之上进行深化设计,不应突破原主体工程电气设计范围(干线框架、负荷、消防布置区域),否则应提供配套主体工程电气修改图;

9 装饰照明光源、照明灯具的效率、附件的选型、照明的控制、功能房间照度、功率密度值等电气系统的计算及设计应符合设计规范的规定;

10 空调负荷应满足原主体工程设计要求;暖通节能设计表及节能备案登记表相关内容不应改变。

7.4 审查成果

7.4.1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通过浙江省工程建设全过程图纸数字化管理系统,按规定对既有建筑改造、改建、扩建项目及装修工程施工图进行审查,并如实记录审查情况。

7.4.2 既有建筑改造、改建、扩建项目及装修工程施工图审查记录及审查意见告知书的格式和审查回复要求均同本指南第 5 章的规定。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要求,尚应在施工图联审系统平台上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汇总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表》,具体要求均同本指南第 5 章的规定。

7.4.3 经审查合格的既有建筑改造、改建、扩建项目及装修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浙江省工程建设全过程图纸数字化管理系统平台上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1 既有建筑扩建项目审查合格书应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审查合格书》《消防审查合格书》和《防雷审查合格书》,对于有人防工程的,尚应包括《人防工程审查合格书》,审查合格书相关说明应明确既有建筑扩建情况;

2 既有建筑改造、改建项目审查合格书应包括《消防审查合格书》和《专项工程审查合格书》,对于有人防工程、防雷装置改造的,尚应包括《人防工程审查合格书》《防雷审查合格书》,审查合格书相关说明应明确既有建筑改造、改建情况;

3 既有建筑装修工程审查合格书应包括《消防审查合格书》和《专项工程审查合格书》,消防审查合格书相关说明应明确装修项目的装修所在楼层、装修面积、使用功能等,尚应明确原建筑的工程概况。

7.4.4 审查机构应通过浙江省工程建设全过程图纸数字化管理系统在经审查合格的既有建筑改造、改建、扩建项目及装修工程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不得在报审的既有建筑竣工图上直接加盖审查专用章。盖章规定同本指南第 2 章的规定。附表 7.1 建设项目设计规模确认单建设项目设计规模确认单图审系统项目编号项目类型面积类别公建面积合计:项目设计规其他面积模合计:人防面积合计:项目名称□房建□市政□专项相应分项经济技术指标1、2、3、1、2、3、设计单位确认相关说明本工程概(预)算额为万元。备注:仅市政、石油化工或专项项目填写。项目负责人(签字):(公 章)年 月 日公共建筑:1、办公建筑(如写字楼、政府办公楼等)、商业建筑(如商场、超市、金融建筑等)、酒店建筑(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如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广播用房等)、交通运输建筑(如车站、机场)等。2、住宅小区的地下室部分(地下车库、人防、设备用房)、住宅下部的商业部分、幼儿园、配电房及门卫等。3、工业项目中的办公楼、食堂、综合楼、地下室、门卫等。其他建筑:除公共建筑外的其他建筑,如住宅、宿舍、厂房、仓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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