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水平评价与技术可行性研究


7.0.1 改造实施方在项目决策实施前,应按以下规则对拟改造项目进行消防安全水平评价与技术可行性研究:

1 整体改造和使用功能发生改变的局部改造,应进行消防安全水平评价与技术可行性研究;

2 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的局部改造和专项改造,宜进行消防安全水平评价与技术可行性研究;

3 改造范围涉及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医院的门诊楼、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改造时,必须进行消防安全水平评价与技术可行性研究;

4 使用功能发生改变的改造,应对建筑使用功能改变情况做出专项说明,纳入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水平评价与技术可行性研究中;

5 当改造工程属于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房间分隔都未发生改变的内部装修专项改造时,应在设计文件中说明,可免于进行消防安全水平评价与技术可行性研究;

6 当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全都执行现行标准时,应在设计文件中说明,可免于进行消防安全水平评价与技术可行性研究。

【说明】在改造实施前,视情况先进行消防安全水平评价与技术可行性研究,这与《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55022-2021 第 5.1.1、5.1.2、5.2.1、5.2.8 等条的精神一致。

7.0.2 消防安全水平评价与技术可行性研究宜由改造实施方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经消防安全水平评价与技术可行性研究不具备改造技术条件的,不应开展后续实施工作。

7.0.3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水平评价与技术可行性研究应形成书面的评价研究报告,报告中应包括《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水平评价与技术可行性研究汇总表》(按本导则附录的参考模板格式出具),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原建筑建造的时间及历次改造的情况,原建造的依据或标准;

2 消防安全水平评价与技术可行性研究的范围和依据;

3 对于本次改造涉及或关联的研究内容,阐明其改造前的原有消防安全水平情况;

4 拟改造使用功能在现行标准规定中的对应要求要点(现行标准相应条文引用或摘抄);

5 评判分析拟改造使用功能与现行标准的适合性:是否能执行现行标准,当执行现行标准有困难时是否可适用原标准等;

6 改造涉及到可适用原标准时,评判分析可适用原标准情况及加强措施(本导则相应条文引用或摘抄及分析),以及在原标准规定中的对应要求要点等(原标准相应条文引用或摘抄);

7 应有明确的结论意见,指明改造的可行性,并针对可行的项目提出有关防火技术要求等措施的改造建议。

【说明】消防安全水平评价与技术可行性研究应根据既有建筑现场勘查和资料收集结果,以及改造后的拟定使用功能,首先基于现行标准的相应防火技术要求进行评价,当确有困难无法执行现行标准时,再探讨是否可适用原标准,评判分析可适用原标准情况及加强措施等。

既有建筑现场勘查和资料收集过程中,如有必要,可要求改造实施方提供结构鉴定或拟保留建筑构件的性能测试或检测报告、消防设施设备的性能测试或检测报告等相关佐证材料,以证明相关消防内容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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