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检查实操
7.0.1 对本章各“节”、“条”、“款”的名称做如下说明:
本章各“节”的名称如“7.1 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为“检查项目”,与附录 C、E 检查 表中“检查项目”栏描述相统一;
本章各“条”的名称如“7.1.2 建筑分类”为“检查子项目”,与附录 C、E 检查表中“检 查子项目 ”栏描述相统一;
本章各“款”的名称如“1 核对建筑的性质和规模(面积、高度、层数),查阅相应资 料(A 类) ”为“A、B、C 类项”,与附录 C、E 检查表中“检查内容和方法”栏描述相统一。
7.0.2 关于抽样数量比例的要求,需注意本章各条款下所描述的都为消防查验时的抽样数量
比例,不适用于现场评定时的抽样数量, 现场评定时的抽样数量直接按本导则第 5.4.1 条第 1、
2、3 款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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