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检查实操


 

7.0.1  对本章各“节”、“条”、“款”的名称做如下说明

本章各“节”的名称如“7.1 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为“检查项目”,与附录 C、E 检查 “检查项目”栏描述相统一;

本章各“条”的名称如“7.1.2 建筑分类”为“检查子项目”,与附录 C、E 检查表中“检 子项目 ”栏描述相统一;

“款”的名称如“1  核对建筑的性质和规模(面积、高度、层数),查阅相应资 (A ) ”为“A、B、C 类项”,与附录 C、E 检查表中“检查内容和方法”栏描述相统一。

 

7.0.2   关于抽样数量比例的要求,需注意本章各条款下所描述的都为消防查验时的抽样数量

例,不适用于现场评定时的抽样数量, 现场评定时的抽样数量直接按本导则第 5.4.1 条第 1、

23 款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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