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一般规定


7.1.1 避难建筑的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建筑应避开发震断裂,且避让距离不应小于500m。
    2 避难建筑场地存在液化土层地基时,应采取处理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小于0.10g的地区,应按7度(0.10g)要求进行液化判别,并采取处理措施;
        2)7度(0.10g)、7度(0.15g)、8度(0.20g)、8度(0.30g)地区应分别按7度(0.15g)、8度(0.20g)、8度(0.30g)、9度进行液化判别,并采取处理措施;9度地区应按9度进行液化判别,并采取全部消除液化沉陷处理措施。
    3 不应将未经处理的液化土层作为天然地基持力层;所采取的地基液化沉陷处理措施应使处理后的地基液化指数不大于5。
    4 避难建筑周边场地应设置不少于2个安全疏散出入口,出入口处应设置与避难人数相应的集散空间,并符合本规范5.4.3条的规定。
    5 避难建筑不应受其他建筑物的倒塌或破坏影响。
7.1.2 除防洪避难建筑外,其他避难建筑宜为单层建筑,采用多层避难建筑时,避难人员宿住功能不应设在三层以上的楼层。
7.1.3 当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应急物资储备分发等设施设置在避难建筑外时,相互之间的连接通道的应急功能保障级别不应低于Ⅱ级。
7.1.4 避难建筑应进行防火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有关规定。
7.1.5 避难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避难建筑应至少设2个安全疏散出口;多层避难建筑应至少设2个安全疏散楼梯。
7.1.6 避难建筑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7.1.7 避难建筑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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