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一般要求


7.1.1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的设置应根据文物建筑的现状用途、重要性、火灾危险性、耐火等级、体积、高度、水源条件、次生灾害等因素综合确定。
7.1.2 寒冷和严寒地区及其他有结冻可能的地区,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应采取可靠的防冻措施。
7.1.3 低压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但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染生产、生活用水。
7.1.4 同一单位管理的文物建筑和非文物建筑可合用消防给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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