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一般规定


条文说明
7.1.1 根据广播电视监测台的监测范围和承担任务,将其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参考《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及实施细则的要求,不同广播电视监测台的保障要求具体如下:
    (1)中央直属监测台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
    (2)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监测台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
    (3)其他监测台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
7.1.3 监测天线接收方向上的山体、建筑物高度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广播电视监测台场地技术要求》GY/T5085的相关要求。
7.1.5 广播电视监测台天线场地上的中波、短波、调频及电视背景噪声场强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广播电视监测台场地技术要求》GY/T5085的相关要求。
7.1.9 广播电视监测台以台内的监测技术系统为枢纽,结合遥控监测站、数据采集点和测向站等分工完成不同的监测任务,建设时可根据具体的任务需求设置遥控监测站、数据采集点和测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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